網路資訊/做好圖像專利權保護 確保企業自身權益

作/黃於珊

從1984年Apple將原本使用於高階商業學術研究圖形使用者介面(GUI)移植至Mac作業系統,以及1990年Microsoft推出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的Windows 3.0作業系統開始,圖形化使用者介面已取代傳統命令列介面(CLI),成爲個人電腦作業系統的主流。

隨着行動通訊智慧手機平板電腦及其應用程式(App)的蓬勃發展,更將這些透過電腦圖像(ICONS)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之設計,以達成視覺化操作介面的設計概念推向高峰

因此,隨着美國專利商標局(The 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於1996年公佈電腦圖像之審查基準,以及歐盟、日本澳洲韓國等國陸續開放電腦圖像與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的專利保護。

Apple、Samsung、Microsoft及Google等國際公司,便開始針對其電腦圖像與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積極進行設計專利佈局,而且在其後所進行的專利大戰中,這些電腦圖像與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之設計專利,皆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

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之定義

依智慧局於102年所公佈之設計專利審查基準,第3篇第9章「圖像設計」之說明可知,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是指一種藉由電子、電腦或其它資訊產品產生,並透過該產品之顯示裝置所顯現的虛擬圖形介面。

其中,電腦圖像通常是指單一且可供點擊操作或指示狀態訊息之電腦圖像單元,例如,通話鍵圖像或電量狀態圖像等。

而圖形化使用者介面則可由數個電腦圖像單元及其背景所構成之整體畫面,例如,功能選單、通知視窗網頁畫面或遊戲畫面等;其它電腦圖像或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例如,電腦桌布熒幕保護程式畫面、開機畫面或電玩角色等。

以圖像設計申請專利,除了依靜態之圖形提出申請外,亦得以具變化外觀之圖像設計提出申請(changeable graphic image design)。

所謂具變化外觀之圖像設計,係指電腦圖像或圖形化使用者介面在使用過程上,該設計之外觀能產生多種變化,例如該圖像設計於遊標經過或於點擊後會產生不同變化之外觀;又例如一圖像設計於使用時會產生連續動態變化之外觀。

我國專利法規定

我國在102年新專利法實施之前,電腦圖像與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皆非新式樣專利保護之標的,直到102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新專利法,情況有所改變。

因我國近年來在消費性電子產品、電腦資訊產品及通訊產品等相關產業的開發能力已趨於成熟,且電腦圖像或圖形化使用者介面與前述產品之使用與操作有密不可分的關係

而爲配合國內產業政策及國際設計專利保護趨勢之需求,故將「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與圖形化使用者介面」導入設計專利之保護標的,並於新專利法第121條第2項明定「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亦得依本法申請設計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