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毓琪/從殺警無罪案測量我們與法律的距離

國家人民健康權是有保護義務的,但我國花在精神健康的業務預算編列嚴重不足。(圖/視覺中國)

這幾天殺警無罪案鬧得沸沸揚揚,新聞指出,嫌犯鄭男罹患精神疾病,行爲當時無法辨識自己之行爲不法,因而獲判無罪。倘若該名兇手有定時服藥就醫是否就不會發生類此之悲劇,讓人想起2016年內湖小燈泡事件慘案,形同悲劇再起。

事實上,依相關資訊表示,我國政府花在精神健康的業務預算編列嚴重不足,曾被監察院糾正過(附註),整體精神醫療經費只佔全部醫療經費不到3%。

就以衛福部心口司2019年20億總預算中,國民心理健康第二期預算僅5億元,相當於臺灣2300萬人口,平均每人分配到的精神預算僅22.08元,被譏笑連一個三角飯糰都不到,可看出政府對人民精神健康的忽視和不以爲意。

政府是否該上緊發條,讓我們看看憲法怎麼說。有學者認爲心理健康權(或精神健康權)是基本人權,應提高到憲法的層次去看待。而對於健康權的概念,在近期釋憲實務中(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理由書)已明白承認爲我國憲法第22條所保障的基本權利,其意義爲人民生理及心理機能完整性,不受任意侵害,且國家對人民身心健康亦負有一定照顧義務。

大法官更表示,國家形成相關健康權的法律制度時,負有最低限度的保護義務,應符合人民健康權最低限度的保護要求。凡屬涉及健康權之事項,其相關法制設計不符健康權最低限度之保護要求者,就是違憲

從上論述可看出,國家對人民(包含精神疾病患者)的健康權是有保護義務的。

然而,往往很多正規精神醫療體系,以患者病情尚未達到住院情形或沒有病牀位等兩種方式拒絕患者住院治療,再加上家屬沒有能力自行照顧,不得已只能尋求願意收容機構處理,甚至是非法收容機構,例如已經勒令停業的高雄龍發堂。

事實上,最壞的情況就是患者被迫流落街頭,而流落街頭者,若病情惡化又沒有服用藥物或接受專業追蹤的情形下,在內外交迫下,不免又會觸發下一次殺警的悲劇,而這當然是整個社會所不樂見的。

從起初的國家預算編列不足,到放任精神疾病患者自身自滅的保護不足疑慮,在在顯示了國家的消極被動,可能對患者本身甚至整個社會的危害影響不容小覷,國家應該坦然面對並正視此問題,實現該負的義務。

附註

監察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於2014年4月18日通過監察委員昌平、李復甸尹祚芊提案,糾正衛福部,本案缺失如下:

1.衛福部未能迅確完備「國民心理健康促進計劃」陳報行政院覈定程序,影響精神疾病防治心理衛生推展工作預算爭取,以及後續相關管考作業至巨,顯有怠失。

2.衛福部近年來精神健康業務預算編列嚴重不足,僅及全球每人平均費用半數,經費及資源分配又側重在罹病後治療,輕忽事前選擇性普及性預防工作,實有未當。

3.衛福部罔顧國內慢性精神病牀超長住院的異常現象,未能籌謀有效導正策略,全民健保支付制度又設計不當,導致經濟誘因不足,阻礙社區式精神復健服務工作永續發展,均有可議。

王毓琪東吳法律研究所公法組、律師高考及格。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