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拍板「無心跳器官捐贈指引」 限定安寧且有捐贈意願者

醫事司長石崇良說明無心跳器捐共識。(圖/記者洪巧藍攝)

記者洪巧藍/臺北報導

根據器官移植登錄中心的統計,國內約有9千多人在等待器官移植救命,但是每年真正判定可以捐出器官的人僅兩百多人,以目前符合腦死定義的捐贈仍有限的情況,衛生福利部6日召開專家會議討論推行「無心跳器官捐贈」的可行性,最後也達成共識。醫事司司長石崇良表示,無心跳器捐的適用對象爲同意安寧緩和醫療有器意願患者,當撤除維生設備病人心跳停止後5分鐘後仍無恢復跡象纔可以執行器官捐贈。

石崇良指出,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4條明定,自屍體摘取器官施行移植手術,必須於診治醫師判定病人死亡後爲之。但因心臟死後捐贈缺乏執行共識,直至目前國內大體器捐來源幾乎均爲腦死判定者,在會議充分討論逐一釐清爭議後,達成發展心臟死後器官捐贈的共識。

石崇良進一步解釋,國際上把死後器官捐贈分爲四種類型,分別是「到院前死亡」、「急救失敗死亡」、「撤除維生設備死亡」、「腦死」捐贈。腦死捐贈已經是國內現行模式,並非問題,至於到院前死亡與急救死亡的器受損情況捐贈的成功率低,所以本次討論聚焦在「撤除維生設備的死亡」。

會中最後共識無心跳器官捐贈應該優先適用符合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中的末期病人,同意撤除維生醫療並且有願意器捐者,也就是說,必須由患者本人或者家屬「同意實施安寧療護」且簽署有「同意器官捐贈」,得同時符合這兩大要件

石崇良說,討論中也針對過往認爲比較有倫理爭議,且顧及實務執行面相做出4點指引:

1.撤除維生醫療過程不得使用侵入性處置

撤除維生裝置後的過程中爲減輕病人的不適及維持捐贈器官的功能,可給予必要的藥物,如鎮靜、止痛及抗凝血劑等,但不施予侵入性處置,如裝葉克膜循環設備。

2.死亡判定爲心跳停止後5分鐘確認仍無恢復跡象纔可執行器捐

於撤除維生醫療心臟停止後,須有至少5分鐘等候觀察期,此期間須確認無任何心跳反應,且不得執行任何醫療行爲,觀察期後仍無心跳恢復始由醫師宣告確認死亡,才得以進入器官移植摘除階段

3.心臟死後摘取器官可做適度處置維持器官狀態

宣告死亡後,爲完成捐贈者心願及維持器官之可用性,得插入導管執行降低體溫等必要處置,但這些處置,都是必須本於尊重生命神聖性。

4.器官分配應告知受贈者

心臟死後捐贈之器官,仍須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規定進行分配,但基於無心跳器捐的器官和腦死判定後器捐還是有所不同,分配過程應明確告知受贈者捐贈來源爲心臟死後捐贈,讓其選擇要不要接受。不過石崇良也強調,有很多研究顯示,無心跳後和腦死器捐的腎臟移植存活相當、肝臟存活也相似。而爲了鼓勵捐贈,得比照腦死器官捐贈模式採部分器官指定捐贈。

石崇良說,即日起醫院可依照此原則執行無心跳器捐,醫事司則將會在1個月內擬定《心臟死後器官捐贈作業規範》作爲指引。此後心臟死後器官捐贈可望成爲器官移植的另一來源,增加器官移植的受益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