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冠大樓倒塌115死 監院糾正內政部、臺南市府

臺南維冠金龍大樓在0206地震中倒塌。(圖/記者李毓康攝)

政治中心/臺北報導

臺南永康區維冠金龍大樓105年2月6日在地震中倒塌,造成115人死亡、104人輕重傷,建商林明輝等人遭檢方以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一、二審處以5年最重法定刑定讞;另一方面,監察院7日也通過監委林雅鋒、仉桂美提案,糾正內政部臺南市政府,要求檢討改正現行建築法規管理制度運作

監察院指出,內政部營建署對於維冠金龍大樓造成115人死亡、104人輕重傷事件,猶不思全盤檢討建築法制,僅於105年8月24日訂頒「強化建築物施工管理作業原則」等不具強制性、「非行政程序法」所謂行政指導,供縣市參考,內容亦僅加入「建築物至少2樓板前應經主管建築機關派員委託相關專業機構現場勘驗合格」一節,徒具形式。

監察院進一步說,從各縣市政府自訂自治要點統計顯示,其訂有主管機關必須派員勘驗規定部位極少,甚至全部無須派員勘驗,導致施工勘驗制度形同虛設;另外,供公衆使用建築物之人口及使用密度均高於非公衆使用建築物,卻僅有5縣市規範強度頻率較高於非公衆使用建築物,無法確保建築物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營建署自有重大違法失職之處。

監察院還說,營建署作爲全國最高建築主管機關,無視組織條例第2條管理「建築業」之權責,在現行法律機制下,就各建設公司每年之家數與推案數全無掌握,也對建設公司之管理制度、方式及監督職權,竟全推諉於經濟部公司法規制,就「建築業」整體法令設計規劃付之闕如,顯有重大違失,難辭廢弛職務之責,亟待改進。

監察院表示,維冠金龍大樓倒塌案突顯不良建商肇致人命財產損失事件,營建署理應引以爲鑑,並督導所屬列管清查相關開發案件有無類似情事,儘速依建築法第56條規定,規劃建築履歷保全制度,嚴格遵守住宅法第53條及國際公約第4號一般性意見有關人民免受「建築危險」之規範。

另外,在臺南市政府方面,監察院也指出,身爲地方最高主管機關「自難謂無疏失」,且現行建築施工管理與勘驗制度仍待檢討改進,始能確保居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