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老條例修正 公有房地三情況外一律參與危老重建

立法院院會今三讀修正通過「危老條例」部分條文,規範公有房地除特定情形外,應一律參與危老重建案。本報資料照片

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規範公有房地除特定情形外,應一律參與危老重建案,特定情形包括已有合理利用計劃、公有土地面積達重建計劃土地面積5成以上、公有土地面積比率達重建計劃範圍3成以上,且重建計劃範圍符合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者等三種。

此次修法按照行政院版本修法通過,行政院及內政部在立法說明及審查時表示,爲使危老建物重建計劃範圍內公私有土地夾雜等類型案件加速重建,提升居住環境安全,鼓勵公有財產管理機關參與重建計劃,使公有財產獲得有效利用,因此提出修法。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初審時,多名立委提案應放寬危老容積獎勵及延長危老容積獎勵,不過最後都未修改,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署長吳欣修與審查立委討論時表示,若將來有需要延長容積獎勵,可再另外討論如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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