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樓未設管委會逐戶開罰 最高20萬元

高雄城中城2021年10月發生大火,消防人員利用雲梯車搶救住戶。(本報資料照片)

城中城大火造成46人死亡,高雄市政府將肇因指向大樓未設管委會。對此,行政院院會昨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增訂被認定有危險的公寓大廈須限期成立管委會,違反者將以「戶」爲單位逐戶開罰,最高可罰20萬元罰鍰。

內政部提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草案,要求1995年6月29日條例施行前的8506棟老舊危險大樓,須強制設管委會。草案昨經行政院院會通過,經送立法院後,預計最快本會期審議完畢。初步清查,內政部首波列管247棟老舊複合性使用大樓,其中有105棟未成立管委會,已經先透過《建築法》要求成立管委會。內政部指出,該修正草案明訂,無論修正條例施行前或施行後興建的公寓大廈,只要經認定有危險,一律限期成立管理委員會。對於未能於期限內成立並報備者,地方政府得視狀況展延1次,不得超過1年。

罰則部分,當地方政府針對有危險疑慮的公寓大廈完成通知、輔導等程序後,逾期仍未成立管委會,將以戶爲單位,逐戶開罰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再次限期辦理,未改善就按次處罰。

行政院會昨也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除提高車輛未暫停禮讓行人優先通過,罰鍰提高到6000元,增訂若致人受傷吊照1年,致人重傷或死亡吊照,3年內不得考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