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倆小車迎頭相撞致一死四人受傷 肇事者被起訴

(原標題渭南小車迎頭相撞致一死四人受傷 肇事者被起訴)

蒲城縣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蒲城縣院二部刑訴〔2020〕59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2128********0018,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陝西省渭南市蒲城縣,住陝西省渭南市蒲城縣**鎮**街**號,個體戶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經蒲城縣人民檢察院批准,於2020年5月20日被蒲城縣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蒲城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於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後,於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18時48分許,被告人王某某駕駛陝E*****小型轎車沿蒲城縣龍蔡由南向北行駛至龍蔡路西太平村十字路口南時,與相對方向莊某某駕駛的陝E*****小型轎車發生碰撞,造成雙方車輛受損、陝*****小型轎車乘坐人莊某甲經搶救無效死亡,莊某某、陝E*****小型轎車乘坐人莊某乙、呂某某、陝*****小型轎車乘坐人馮某某、王某甲、楊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

根據蒲城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公交認字(2020)第07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莊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證據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2.證人證言;3.書證;4.鑑定意見;5.事故認定書;6.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表及照片;7.其他書證。

本院認爲,被告人王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肇事致一人死亡四人受傷,對事故負主要責任。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涉嫌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王某某在審查起訴階段自願簽訂認罪認罰具結書,依法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蒲城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建明

2020年7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現羈押於蒲城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三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