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脅高中女「拍裸照+影片」判無罪 法官:她自己拍的!

▲主動傳私密照給男方女子反提告。(示意圖達志影像示意圖)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宜蘭一名黃姓男子與未滿18歲的高中女生小涵透過通訊軟體認識,彼此在對話大聊情色話題,男子主動傳私密照及下體照給女方,要求她也得傳照片過來。除此之外要小涵改臉書交往狀態,但被拒絕,男子氣威脅她要公開猥褻照,小涵只好自拍下體照片等私密照共27張2段影片給他。

20歲的黃姓男子去年6月深夜透過LINE與家住高雄的女子小涵互加好友,當時小涵年僅17歲,兩人起初單純聊天,不過開始互傳照片後,黃男按耐不住衝動,引誘女方「聊色」的話題,主動傳出自己的裸照跟露鳥照對方,還要求小涵也要傳。

起初小涵覺得好玩,傳了一些穿着比較少的照片,黃男覺得尺度不夠,要女方傳更多裸露私密照給他,於是小涵便拍攝自己的下體與胸部照片給對方。除此之外,黃男還威脅堆方要把臉書狀態改成穩定交往中,不過女方因爲本身有男友,因此拒絕這樣要求。男子氣炸威脅她要公開猥褻照,小涵只好自拍下體照片等私密照共27張2段影片給他,心有不甘的小涵報警

黃男到案後承認自己的確有威脅要女方傳照片,但強調自己沒有引誘或逼迫小涵拍攝,都是女方自己拍的。小涵也說,與黃男聊天時,覺得很新奇,也就傳了一些自己的照片給他,不過只是一些穿着內衣褲或用手遮着胸部的照片,但也有些尺度比較大是露出下體與胸部的照片,法官依此認定是小涵主動傳照片給黃男,無法起訴。

宜蘭地方法院審理後,合議庭法官認爲,黃男承認自己的確有以要公開猥褻照方式威脅小涵更改栓狀態,觸犯《刑法》強制未遂罪明確,判他拘役40天,得易科罰金4萬元。

至於傳私密照的部分,合議庭法官認爲,《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7條內容明確規定是處罰「拍攝、製造」或使未滿18歲之人「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爲物品,但小涵傳給黃男的27張照片及2部影片爲她「自行拍攝」,不是黃男所拍,基於罪刑法定原則,無法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