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賺3萬酬勞遭判損害...賠償逾2500萬 詐團車手在獄中回應
彰化地方法院判處黃姓車手應賠償被害人2510多萬元。記者簡慧珍/攝影
詐騙集團黃姓車手幫詐團面交,向1名被害人取款十次累積2510多萬元,他分得酬金3萬多元,落網後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被判給付被害人2510多萬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黃男民國112年4、5月間,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王爺」、LINE暱稱「金錢爆-楊世光」、「周雅妮Yanni」、「lucy」、陳碩彥(LINE暱稱:「碩士」、由檢察官另案通緝)、張宥騂與林榆凱(張宥騂、林榆凱等2人涉犯詐欺罪嫌部分,由檢察官另案提起公訴)等成年人組成的詐欺集團(黃男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已經宜蘭地方法院判決判處罪刑,不在本件起訴範圍),擔任「面交車手」工作。
詐團向被害人佯稱,註冊「嘉利證券」向指定幣商購買虛擬貨幣儲值才能投資,之後佯稱資金遭凍結,須再以面交方式支付擔保金和罰金,黃男依綽號「王爺」指示,持預先擬具的買賣虛擬貨幣契約,先後向被害人當面取款10次,累積達幣2510萬4千多元,詐團製造虛假交易紀錄取信於被害人,款項實則由黃男轉交給詐團不詳成員,因此獲得3萬300元報酬。
被害人損失不貲,向黃男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2510萬4千多元。黃男以「我目前在監執行中而無法賠償」等語資爲抗辯。
彰化地院審酌,黃男年紀尚輕,非無謀生能力,竟貪圖利益,擔任詐欺集團車手,使詐團成員得以遂行詐欺取財行爲,對於整體犯罪計劃的實現實屬不可或缺,助長犯罪歪風,破壞社會秩序及社會成員間的互信基礎甚鉅,誠值非難;衡及黃男均坦承犯行,有效節省司法資源,並考量其素行及犯罪情節、教育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