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宣品影射縣長與女議員有染 國民黨須登報道歉並賠60萬

文宣影射議員不倫,國民黨必須登報道歉。(圖/記者黃克翔攝)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國民黨前副秘書長張雅屏,2014年擔任屏東縣黨部主委時,涉嫌主導製作文宣品,影射民進黨縣長潘孟安與已婚的國民黨屏東縣議員林鬱虹有染,張雅屏最後遭判刑2年10月定讞。林鬱虹起訴要求國民黨賠償,一二審均判決國民黨敗訴,須賠償60萬元及登報道歉1日。案經上訴,最高法院26日駁回上訴確定。

本案源於2014年屏東縣市長選舉期間,時任國民黨屏東縣黨部主委的張雅屏,囑託娜魯灣協會秘書長廖柏哖等3人散發有關民進黨縣長候選人潘孟安的文宣。文宣內容包含影射潘孟安與林鬱虹間有婚外情利用共同出國考察偷情、「藍皮綠骨」、某徵信公司「抓猴」圖樣商標、「單身無罪」、「破壞家庭」、「你好大。我好怕」、「只要『孟、潘、安』等三個字被用到,就要告人?」、「現在就這樣,當縣長還得了」、「告?告?」

潘孟安、林鬱虹等人不滿,分別提出民刑事訴訟。刑事部分,張雅屏最後被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散佈謠言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10個月、褫奪公權5年定讞,已於2017年間入獄服刑。判刑定讞後,潘、林2人分別求償。

其中林女求償部分,她主張國民黨與張雅屏間有僱傭關係,國民黨爲求勝選,竟縱容張雅屏以違法手段輔選,侵害林女名譽。因此她請求1000萬元精神慰撫金和登報道歉,一二審均判國民黨、張雅屏須連帶賠償60萬元,另外也要在中國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自由時報之全國頭版,登報道歉1天。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26日駁回上訴確定,國民黨必須登報公開道歉。

除林女求償部分獲準外,潘孟安也求償國民黨與張雅屏,必須在四報上刊登道歉啓事5日,最高法院1月底也判決國民黨、張雅屏需刊登道歉啓事2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