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啓惠:名譽是我第二生命 懲戒案再審遭駁回

中央研究院院長翁啓惠懲戒案,再審仍遭駁回。(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中研院長翁啓惠4月初遭公懲會以未據實申報財產、迴避可能發生的利益衝突等理由,記申誡處分。但監察院訴願委員會事後撤銷對翁啓惠未據實申報財產的裁罰處分,翁提出再審,並說「名譽對我來說,就是第二生命。」公懲會18日宣判,駁回他的再審請求,維持原判決,仍處申誡一支。

本案因檢調單位2016年間偵辦生技類股股王「浩鼎生技」公司高層是否涉嫌內線交易,認爲翁啓惠先在2011年接受美國舊識、浩鼎生技董事長張念慈的提議,以浩鼎1500張技術新股,作爲交換中研院研究成果對價;另外翁在2012年中研院長任內,以女兒人頭收取張念慈行賄的3千張、市值9300萬元的浩鼎股票,並將中研院糖分子研究成果轉交給浩鼎。檢方因此依照2個《貪污治罪條例》「職務上收受賄賂罪」,起訴翁啓惠。

檢方起訴翁啓惠後,監察院進行調查,並在2017年9月間彈劾翁啓惠,移送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調查。公懲會審理後認定翁啓惠不實申報、未利益迴避等2違規事實,並在4月3日宣判,決議懲戒翁啓惠申誡。但監察院訴願委員會卻在5月間寄出公文,指稱翁啓惠的不實申報部分經訴願後,委員會決議撤銷對翁啓惠的裁罰。翁啓惠認爲公懲會根據已經撤銷的訴願決定,對他做出懲戒,明顯有疑問,因此向公懲會聲請再審,公懲會也在本月初公開審理本案。

翁啓惠當時表示,「名譽對我來說,就是第二生命,我完全無法承受錯誤的懲處所帶來的傷害。雖然申誡處分對一般人來說是最輕微的處分,但這申誡的理由,其實是不存在的,完全背離事實,所以我會力爭到底。」全案於18日宣判,公懲會駁回翁啓惠的再審請求,維持原判決,仍處翁啓惠申誡。

公懲會發布新聞稿指出,士林地院對於浩鼎案的無罪確定的判決書中寫道,翁啓惠2011年間以浩鼎股東鄭秀珍名義持有800張浩鼎股票,之後賣出271張,當時負責保管與執行買賣股票匯款報稅事宜的浩鼎董事長張念慈特助張穗芬文件上註明「應由翁啓惠繳納稅額」,而翁啓惠2013年在美國也確實申報了這筆賣股票的個人所得,顯見這批以鄭秀珍名義持有之浩鼎股票實屬翁啓惠所有。因此公懲會認爲原審認定無誤,駁回翁啓惠再審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