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啓惠:「申誡」看似輕微處分 卻是莫須有的不白罪惡

針對公懲會給予的「申誡「處分,前中研院院長翁啓惠今(4)日發出聲明表示,「申誡」看似輕微的處分,對他而言卻是莫須有的不白罪惡,如果不能把事實以及法規釐清,將來不論是社會大衆或是司法機關,難免繼續誤解技轉程序,對於未來的科技發展,一定會有嚴重傷害!浩鼎貪污案,翁啓惠和浩鼎董事長張念慈雖已被判無罪,且檢查體也放棄上訴,正式將此案劃下句點;不過,監察院近日卻以翁啓惠未據實申報財產和未揭露利益衝突,給予「申誡處分,令產業界錯愕!

爲了捍衛清白,翁啓惠4日發出聲明如下:本人因浩鼎案遭受監察院調查提出八項違失,近日經公懲會判決,以下六點均不成立,認爲無違失:(一)同意收受浩鼎技術股;(二)低價購買浩鼎股票;(三)委託張念慈購買股票;(四)不當協助廠商至中研院無償學習技術,讓廠商不當取得中研院之糖分子研究成果;(五)擅自逕行私下個人名義與廠商簽訂材料移轉契約;及(六)對外發表攸關浩鼎公司及本身重大利益之關於浩鼎解盲評論,又對外公開稱未購買浩鼎公司股票。本人感謝公懲會委員主持正義,還我清白,着實令人欣慰!

然而,有關未誠實申報財產及未迴避利益衝突等兩項,公懲會認爲本人有違失而給予「申誡」處分,這有嚴重誤解事實之情事,謹說明如下:關於申誡理由一:未依法據實申報財產部分申誡理由指稱我以鄭秀珍名義擁有529張浩鼎股票,但於民國101年12月23日申報財產時,未依法據實申報。這是明顯的誤解。事實是:於98年至101年間,爲表示對自己技術之支持,我接受好友張念慈建議,用受益人爲兩位子女之家庭信託基金陸續購買浩鼎股票,並明確交代這些投資都是要給子女的,但在張念慈代爲進行購買的過程中,他因爲交易程序的種種限制,將我已贈與給成年子女之股票暫時分別登記在法人代表名下。以上事實,均有電子郵件、張念慈在調查局筆錄、及張念慈聲明書可以證明法院亦判定無誤。因此,不論在我主觀的認知裡、或是在法律關係上,既然這些股票早已經贈與給成年子女,並非我或太太的財產,不論張念慈如何登記,都不應該在我申報財產的範圍內;況且,我也無權揭露或或申報成年子女的任何財產。

關於申誡理由二:未揭露可能發生利益衝突之情事部分申誡理由指稱我及女兒爲浩鼎之大股東,於103年中研院與浩鼎簽訂「大規模酵素合成寡糖」案專屬授權契約時,依中研院科技移轉利益衝突迴避處理原則規定,我應揭露可能發生利益衝突之情事而未予揭露。這點也是明顯誤解。事實是:依據中研院多年來的規定,技轉程序最後由副院長決行,院長沒有任何執行技轉的職權,因此我在前述技轉案中唯一的身份是「創作人」。換言之,我係以創作人身份,在接受智財處徵詢時才表示專業意見並提供建議,而不是以「院長」這個行政職務參與或指導技轉程序,這點如果沒有先界定清楚,不僅對於我個人的這個案件,更會對所有兼任行政職的創作人或發明人,產生嚴重衝擊。其次,就算有創作人的身份,我也都完全符合當時及現在的所有中研院科技移轉相關法規;我也依照智財處的揭露表格詳實填寫,沒有蓄意不揭露的狀況。同時我也沒有接受浩鼎任何報酬,解盲後的發言,也是因被動接受媒體詢問,而我的發言內容是根據事實加以解釋,事後也證明皆是科學事實,我也認爲向社會大衆釐清真相,是身爲科學家應有的社會責任。這一切都證明了我在中研院技轉過程中一切符合規定,沒有揭露或利益衝突問題,申誡理由反而是對我的名譽造成無法彌補的傷害。「申誡」看似輕微的處分,對我而言卻是莫須有的不白罪惡,名譽乃是第二生命,所以我有必要再次以這個聲明說明清楚。況且,如果不能把事實以及法規釐清,將來不論是社會大衆或是司法機關,難免繼續誤解技轉程序,這對於國家未來的科技發展,一定會有嚴重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