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測謊測出了真相還是謊言?

▲測謊無法排除諸多幹擾因素,不具有科學的再現性,也無法檢視過程結果正確性。(圖/視覺中國CFP)

爲落實司改國是會議的決議司法院準備大幅修正刑事訴訟法》關於鑑定的部分,其中對於測謊報告,也準備明文不具有證據能力。如此的修法建議,自然會引發來自於警界的反彈,也凸顯出目前測謊的科學性準確性爭議

測謊的有效性乃基於以下前提,即人所言真假能夠引發特定的生理反應,且在個人無法自我控制下,這些反應可以被儀器所測知,併爲專家所判讀。惟這些前提看似有科學性,卻一直有其爭議存在。

對於測謊有效性的質疑,乃來自於其是否具有客觀性,尤其是施測者的專業性與否、儀器運作是否合於標準、施測環境是否正常等等,皆會影響受測的結果;又在每個人的生理狀況皆不同下,如何能爲有一致的判定基準?如與其他科學鑑識技術,如DNA相較,由於DNA鑑定不具有上述的干擾因素,不僅準確性極高,也可由其他專家依據相同程序爲檢視。但相對而言,測謊無法排除諸多幹擾因素,不具有科學所強調的再現性,也無法檢視過程與結果的正確性,成爲測謊鑑定的致命傷。

至於目前司法實務對於測謊報告是否具有證據能力,意見仍屬分歧,有一概否認、也有一概承認者,但多數採取折衷的態度,即在具備一定條件下就能提出於法庭,其中的要件包括:必須得受測者同意、測謊者必須具有專業訓練經驗測謊儀器必須良好正常運作、受測者身心正常、受測環境不受外力干擾,以及測謊報告必須將經過載明其中。一旦具備上述條件,雖具有證據能力,卻不能以測謊爲有罪的唯一證據,仍須有其他補強證據才行。

所以,目前折衷的作法似爲可行之道,就無立法將測謊鑑定報告排除於法庭之外的道理。只是對於司法實務所設定的條件,似無法於現實面落實。如測謊必須經被告同意,但被告是否有可能因害怕不利對待而同意?又在臺灣並無測謊專業證照考試下,法官如何來判斷測謊者有無專業?同樣的測謊儀器是否合格,又該找誰認定?更糟的是,測謊所在,往往爲偵訊者所掌控,如調查局刑事警察局,真可能有不受干擾且被告身心必然保持正常的可能性嗎?

因此在這些看似有客觀標準的要件,實質上卻根本無法達成的情況下,是否該承認測謊報告有證據能力,實得打個大問號。再者,就算承認測謊報告有證據能力,但關於其證明力,也就是可信度來說,也有疑問。假如因爲被告不承認犯罪而送測謊卻未通過,是否可因此解讀其犯罪屬實,這與自白無異,且更有爭執。

也因此,對於測謊報告,在其科學與準確性都無法得到確切的證明下,自不宜輕易肯定其證據能力,故藉由修法明文排除,或爲未來必須思考的方向。但於現階段,司法實務也應藉由判決,逐步嚴格測謊報告提出於法庭的要件,且就算承認有證據能力,測謊者也必須出庭接受交互詢問,以接受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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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法稅改革聯盟發起人及超徵還財於民公投提案領銜人。以上言論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