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吃萊豬好棒棒

前榮總主治醫師蘇偉碩(前右)及高雄醫學大學醫學研究所博士文心(前左)說,依2015年國際營養學期刊萊劑對人體細胞毒性。(陳世宗攝)

醫師蘇偉碩因發表萊豬有害身體言論,經衛福部以觸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散佈不實訊息罪爲告發,並遭警局通知到案說明。雖此通知書並無強制力,但期日不到場,警察仍可因此向檢察官聲請拘票爲拘提,仍會讓人感到害怕。惟抒發萊豬有害身體健康之意見,真有犯罪嗎?

去年5月,立法院通過一系列打假消息的刑罰條文,尤其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增訂第46條之1,即散播有關食品安全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衆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萬元以下罰金。而因明年1月1日開放外國萊豬進口,並經農委會、衛福部以行政命令加以確立,故如蘇偉碩醫師,一再宣揚萊豬對身體、對環境的危害,簡直是危言聳聽,對之告發散佈不實謠言罪,似就於法有據。

但必須注意的是,所謂謠言、不實訊息,由誰來判斷?如以萊豬爲例,似乎該以衛福部所公佈相關資料爲依歸。只是事實與否以官方說法爲準的前提,是政府機關絕不會造假、說謊,但這個前提,不管在哪個國家,都無法成立。尤其這幾個月來,執政者爲了維護外國萊豬進口的政策,可說用盡心機與氣力,還因此傷及無辜牛肉麪店家

更何況,根據《食安法》第15條第4項,無論國內外肉品,除非是經衛福部根據國人飲食習慣風險評估訂出安全標準,否則,一律不得檢出如萊克多巴胺之類的乙型受體素。換言之,就是這類藥物有對身體健康影響之疑慮,法條纔會如此嚴格要求。只是在國人並無食用此類肉品之習慣,再加以衛福部到底有無做過精密的風險評估都成問題下,人民真能相信政府嗎?

如再觀察《食安法》第15條第5項之規定,即便主管機關容許外國萊豬進口,但只要發生中毒案例,就得全面停止進口,甚至還得協助人民向廠商求償。如此的防制條款,也等同由法律確認,此等肉品已潛藏着對身體健康之影響。更何況,若萊豬安全無虞,爲何只開放外國、而仍禁止國內使用呢?故若以官方講法爲主,《食安法》的刑罰規定,就很易落入只治百姓、不治官員之質疑。

而於《食安法》第46條之1的立法理由,除了說明此罪的處罰僅限於故意犯外,更強調所散佈的事實,只要基於合理懷疑、有所本,即非屬惡意,致無庸擔憂會有此罪之處罰。如此的理由,實與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所宣示之善意傾向原則是一致的,目的都在使言論自由的保障極大化。故若主事者,未能給予人民很有說服力的事實與證據,僅以製作消費業者的哏圖來宣傳,甚至動輒以散佈不實罪來告發人民,則攸關全民健康的食安問題,人民就只能默默接受,吃萊豬好棒棒,這個選項了。

作者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