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從不曾明確的公然侮辱罪

作者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副教授兼系所主任)

臺北議員徐弘庭質詢波卡事件時,沿用馮光遠之語,來嘲諷臺北市長柯文哲與悠遊卡公司總經理戴季全特殊性關係,致引發社會議論。暫且不論此位議員引用的妥當性,卻已暴露出公然侮辱罪的適用,就一直處於模糊不清的狀態

對於侮辱他人的行爲,在我國除須負有民事侵權責任外,還可能涉及刑法第309條第1項的公然侮辱罪。惟基於刑法的謙抑性原則,針對侵害人格權的行爲,是否值得動用刑罰,一向備受爭議。尤其公然侮辱罪的法定刑僅爲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又屬告訴乃論,珍貴的司法資源,就可能耗費在此種處罰極輕,甚至不可能被懲罰的行爲裡。

而關於侮辱與否,除須考量被害人主觀感受外,更須從一般社會通念來衡量,故即便是同一句話,卻可能因爲時間空間所指對象等的差別,致有不同的認定標準。如在好朋友聚會時,互虧爲白癡神經病等等,或許只是無傷大雅的玩笑,但若非屬這樣的場合,此等用語就可能涉及侮辱。又如罵人沒有法律知識,或許尚不涉及侮辱,但如果這句話是用在律師身上,就可能觸犯公然侮辱罪。

惟是否侮辱,畢竟涉及高度的人格價值判斷,就無客觀性可言,致易生爭議。比方說在現今,指稱某人像洪秀柱,或像宋楚瑜,抑或是像蔡英文,到底哪一個是在褒揚、哪一個是在貶抑,實也難以有個基準

而如此的飄忽不定,也完全反映在金溥聰自訴馮光遠的案件。因在此案最受矚目的,即是馮的文章所提及馬總統與金溥聰間有所謂特殊性關係。就常人看到或聽到這樣字眼所聯想到者,當然是兩者有不可告人的曖昧關係,此句話自被解讀成是特殊的性關係。惟被告方必會指稱,其花了很大篇幅在討論兩人的權力糾葛,如果詳讀其前後文脈,就應解讀成是特殊性的關係,以來相對於一般性的關係,何來侮辱之意?

法院就此部分,雖採擇被告方的說法,惟從一個微小的斷點位置之差,竟成爲有罪、無罪的重要關鍵,着實令人驚訝,更讓人思考,若換了不同的法官結果是否會相同?

也因此,所謂侮辱與否的司法判定,到底是取決於常識的認知,還是原告的內在感受,抑或是被告的主觀認知,甚至是法官的恣意決定,恐難說的清楚、講的明白

●作者吳景欽,博,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論代表本報立場。88論壇歡迎更多參與,投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