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監督檢察權靠檢察審查會可行嗎?

▲針對檢察權的監督法務部計劃除了改革檢察官評鑑機制外,針對檢察官不爲起訴的案件研議設置外部人員組成的檢察審查會進行審查。(圖/視覺中國CFP)

司改國是會議將於8月初召開總結會議,法務部也宣示落實未來司法改革的工作,其中針對檢察權的監督,除改革檢察官評鑑機制外,針對檢察官不爲起訴的案件,亦研議設置外部人員所組成的檢察審查會(以下簡稱檢審會)爲審查。如此的方向,雖然正確,但制度如何建立,卻肯定是個棘手問題。

目前對於檢察官緩起訴或不起訴的案件,提起告訴的被害人雖可以向上級檢察長提起再議,並於再議不成時,向法院提起交付審判之訴,以來決定檢察官不爲起訴的案件,是否該爲起訴。惟想借由如此的機制來翻轉案件的未來,實屬不易,一千件裡,恐不到一件能成功。更麻煩的是,若遇有無被害人,如侵害國家或社會法益的案件,就無所謂告訴人存在,這套救濟途徑也無啓動之可能。尤其是檢察實務自行創造出他字案簽結的手段,既於法無據,當事人也無從對之提起救濟,致只能求之於未必可靠、更不可能有效監督的檢察一體

就因檢察官不爲起訴的範圍大,又有很大部分不受抑制的情況下,檢察權濫用的可能性必然升高。故法務部便構思,針對無人告訴的不起訴或緩起訴,以及簽結的案件,沿襲日本法制,建立檢審會來審查,以彌補現行檢察權不受監督的漏洞

惟須注意的是,日本的檢審會乃脫胎至美國的大陪審團,而從人民隨機抽選出,具有強烈的民主監督色彩反觀法務部所提,僅說要由外部人員來組成,則若此等人員仍是由部長任命,此檢審會的實質效用肯定大打折扣。再來,關於檢審會於審查不爲起訴的案件時,要賦予其多大的調查權限,以及在認爲必須再行偵查的案件,到底只是建議,抑或具有強制力等等,就關乎檢審會只是花瓶,抑或真能發揮效用的角色定位

此外,在檢審會認定不爲起訴案件應爲起訴的場合若強要求原地檢署起訴,恐會使檢察官在心不甘、情不願的心態進行訴追,就勢必得由檢審會自行聘用律師向法院逕行起訴。只是這些律師是否賦予其有與檢察官相當的權力,更是法制上必須面對的疑難

總之,從法務部所列出必須落實司法改革的具體工作來看,所針對者實皆爲老調重彈,也是檢察體系向來爲人所詬病之處,即便未召開司改國是會議,也是主事者須急速解決之課題。這就會產生一個疑問,若未召開改國是會議,是否這些沉痾已深的檢察權弊病,仍將繼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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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馬偕醫學院兼任副教授、臺灣永社理事、臺灣陪審團協會理事,着有:《法官應該我來當》、《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88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