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以貪污罪重辦特勤走私煙

立委黃國昌爆料,有國安官員在陪同蔡總統出訪時,買9000多條免稅煙,想趁特殊通關禮遇夾帶入境。雖然國安局長已請辭下臺,檢察官也正積極進行偵查,只是按照現行法制與現實因素,大衆所預期的重懲結果,卻有一定難度。

根據《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如具有《刑法公務員身分而利用自己的職務機會犯之者,依據《刑法》第134條,還須加重二分之一。甚且,根據《懲治走私條例》第10條第1項,公務員包庇走私者,還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凡此刑罰實屬相當嚴重。

只是在《菸酒管理法》於2002年正式施行後,行政院將菸酒從管制物品中移除,致使菸酒走私的處罰,不再適用《懲治走私條例》,而落入《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2項,即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得併科2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之輕罪範疇

故此次免稅煙事件,若要以重罪對待,勢必得適用《貪污治罪條例》。故若夾帶免稅煙者是受到私人委託,且於得手獲利後,給予回扣爲報酬,就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即可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且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的公務員違背職務受賄之重罪。

即便查無此事,只是爲賺取其中的差價來牟取自我的私利,還是可依據《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即可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且得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的非主管事務圖利罪。而若直屬長官明知有此等情事存在,卻予以庇護或不舉發,依據《貪污治罪條例》第13條第1項,也可處1到7年有期徒刑。

貪污犯罪除具有高度隱密性外,往往也具有集體結構性,幾乎很難由區區數人來完成。惟於偵查階段,所有事證尚在找尋,也不知涉案者有多少人、層級有多高下,實很難防止相關證據因此被隱匿,甚至湮滅。甚或如此次事件,若屬長期的慣習,檢察官在訊問相關人員時,很難不會有相互掩護的道德危險出現。

尤其國安局,其職權行使涉及國家安全,於現行法,常會給予一定的特殊對待,如《刑事訴訟法》第127條對涉及軍事機密的不得搜索、第134條對涉及國家機密的拒絕扣押等,很難不成爲遮掩非法的護身符。故爲了避免國安局動輒拒絕搜索或扣押,身爲此等機關的最上位長官,即總統,恐都得否定下屬以任何空泛的國家安全或利益來免於刑事司法調查

總之,對免稅煙的貪瀆不法爲調查與訴追,正可藉此整頓國安機關一番。畢竟,這次事件最終,若又是以單純的個人行爲,抑或是長久陋習來了事,則政府一再宣示的肅貪決心,就再度淪爲空談。(本文轉載自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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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法稅改革聯盟發起人及超徵還財於民公投提案領銜人。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