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情前夫不配爲人父 讓女兒有歸屬感改從母姓

爲了避免因姓氏不同,讓女兒認同及歸屬感產生困擾,向法院訴請變更從母姓。(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女子小萱(化名)離婚時與前夫約定,共同負擔未成年女兒監護權及照顧義務,但前夫未盡責任,小萱訴請單獨負擔獲准,而前夫需按月給付扶養費1.5萬元,但付了1期便無下文,甚至僅探視過1、2次,由於女兒對「父姓」毫無歸屬感,爲避免因姓氏與同住家人不同,讓女兒認同及歸屬感產生困擾,小萱向法院訴請改從母姓。

法官審理,依據法律規定,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爲父姓或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爲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爲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小萱主張,她的前方自離婚後,曾長期消失匿跡,不願前來探視未成年女兒,也未曾給付扶養費用,僅匯款12000元、3000元,此後便未曾再給付扶養費用,甚至僅探視女兒1、2次後,即無法再聯繫,對女兒不聞不問。

法官考量,社會局委託派員訪視後,其所提出之調查報告及建議:「…小萱希望未成年子女變更從母姓。因前夫未維繫規子關係及負擔親職責任,故建議參小萱之意見,予以變更姓氏。」

法官審酌,小萱的未成年女兒長期與她及孃家家族親戚共同生活,形成深厚之情感及親情依附關係,已建立相當之家族認同感,堪認變更爲從母姓,能使其現實生活與姓氏情況合一,對其較爲有利,應予准許。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