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石港衝浪溺死 觀光局判賠301萬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曾是游泳校隊男子楊凱傑,到宜蘭烏石港衝浪時不慎溺斃,他的母親訴請國賠最高法院認定觀光局東北角風景管理處沒有依法告示牌,且緊急系統也有疏失,判賠家屬246萬,加上利息共需賠301萬,全案定讞。

2007年10月楊凱傑和2名友人到烏石港衝浪,友人發現楊男失蹤,緊急向附近店家求救,最後在岸邊堤防消波塊發現屍體。對此,東北角風管處認爲,現場都有警告標示,海面也有浮球區分可衝浪範圍,並且安排救生員,可能是楊男自認泳技好,到外海衝浪纔會釀成悲劇

不過,最高法院認爲,東北角風管處是在案發後才設立「消波塊區危險!衝浪請遠離五十公尺」等大型警語,且案發當天警示浮球遭損毀也沒有修復,加上配置救生員也不夠,因此認定是東北角風管處疏失害楊男喪命,共需賠301萬。

其實過去觀光局所屬風景管理區也曾發生過有旅遊意外而遭判定國賠,這起並非第一起國賠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