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停「計程車招呼站」遭拖吊開罰 車主引用「憲法」申訴討回2千

澄清湖計程車格位因爲標示不清,遭民衆誤停,結果車子被拖吊,民衆引用憲法申訴成功。(圖/記者黃子倩翻攝)

記者黃子倩/高雄報導

高雄有名公務員退休的林先生3月份開車到澄清湖踏青,因爲停車格內沒有清楚標示爲「計程車招呼站」而停放,結果一小時後人出來車子卻被拖吊,罰單加上拖吊費一共得花2千元,事後他越想越覺得不對,進而向高雄市警局交通大隊申訴,指出標線脫落無法辨識,是公務人員行政疏失,事後交通大隊查證後不僅撤銷罰單,交通局也退還拖吊費,並於該車格重新畫上標線。

▲▼檢舉時拍照片,可以看出格位的確已無清楚標示「計程車招呼站」。(圖/記者黃子倩翻攝)

林先生指出,當天車子被拖吊後,他回家拿錢,並搭車到停車場繳費,花了拖吊費1000元還有100元管理費,另外還收到警方舉發的罰單,被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900元,罰單上的違規事實寫着「自用車佔用計程車格未停車」,但事後他越想越不對,認爲車格內地上沒有噴字,很容易讓人誤會這是一般車格,因此向交通局與交通大隊提出申訴。

林先生認爲這起事件爭議在於公家的停車格標線不明確,使人誤停,應該明顯是公務人員的行政疏失,但如今卻對他開單告發,把責任歸咎給他;林先生申訴時,更引用憲法第24條的內容「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力者,除依法律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澄清湖的計程車格位因爲標示不清,遭民衆誤停,結果車子被拖吊,當事人引用憲法申訴成功。(圖/記者黃子倩翻攝)

對此,交通大隊中隊長陳世隆回應指出:「在澄清湖大門那邊有設置六個計程車招呼站,那原則上交通局會設置交通牌面以及地面上的標誌,有民衆佔用這些停車格位,有時會有人檢舉,交通大隊會去現場檢視予以告發,這格因爲日積月累,地面標誌有些模糊不清,所以大隊很審慎的認定後予以撤單。」

▲澄清湖的計程車格位因爲標示不清,遭民衆誤停,結果車子被拖吊,當事人引用憲法申訴成功。(圖/記者黃子倩翻攝)

交通大隊評估後爲免爭議,決定撤銷罰單,並行文通知交通局,由交通局退還代收罰鍰1000元及移置保管費100元,林姓男子成功申訴,不用被罰,也省下2000元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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