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3女子遭男人下藥強姦 一人正處生理期

(原標題:無錫3女子遭男人下藥強姦 一人正處生理期

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公訴機關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廣明,男,1990年7月16日生,漢族,初中文化,個體家電維修,暫住江陰市,戶籍所在地河南省虞城縣。曾因謊報案情,於2015年1月被江陰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犯強姦罪,於2017年5月9日被江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現羈押於江陰市看守所。

辯護人羅明,四川拓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檢察院以澄檢訴刑訴[2017]230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任廣明犯強姦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經審查於2017年12月1日以簡易程序立案,因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形態有異議,依法轉爲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因本案涉及個人隱私,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江陰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彭寧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任廣明及其辯護人羅明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被告人任廣明於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期間,乘隙給多名女性被害人飲品中倒入其在淘寶網購買的致人昏睡的藥水,欲待被害人失去意識後實施強姦而未得逞。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被告人任廣明於2016年10月5日上午,以去無錫火車站爲由租乘被害人簡某(女,1976年10月生)的車輛。車輛行至G2京滬高速公路璜塘出口附近時,被告人任廣明乘隙將上述藥水倒入被害人簡某飲用豆漿中。被害人簡某喝下摻有藥水的豆漿後不久即意識模糊,遂將車輛停至應急車道,後失去意識,被告人任廣明因客觀環境限制而未能繼續實施強姦,又因藥效不明而將被害人簡某送往無錫市第二人民醫院治療。

2.被告人任廣明於2017年1月4日晚,又以去張家港吃晚飯要喝酒爲由僱被害人簡某爲其代駕。當晚在從張家港市回江陰市華士鎮途中,被告人任廣明又乘隙將上述藥水放入被害人簡某飲用的奶茶中。被害人簡某喝下摻有藥水的奶茶後不久即昏睡,被告人任廣明試探後認爲被害人簡某尚未完全失去意識,未敢繼續實施強姦,並將被害人簡某送回家中。

3.被告人任廣明於2017年4月13日下午,乘隙將上述藥水倒入被害人李某(女,1995年4月生)的飲品中,被害人李某喝下該飲品後意識模糊,被告人任廣明趁機將李某帶至江陰市新橋鎮新橋旅社207房間內欲實施強姦,後因被害人李某來例假未能得逞。

4.被告人任廣明於2017年4月24日晚上,在江陰市新橋鎮繆斯酒吧環球包廂內,乘隙將上述藥水倒入被害人周某(女,1989年3月生)飲用的啤酒中,被害人周某因喝下摻有藥水的啤酒後察覺有異,遂在失去意識前打電話通知酒吧經理黃某前來,被告人任廣明因此未能得逞。

檢察機關就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實提供了相關證據,公訴機關認爲,被告人任廣明違背婦女意志,以藥物手段強姦婦女多人,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二)項的規定,構成強姦罪,同時認定被告人任廣明系犯罪未遂,且有立功表現,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任廣明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當庭提出起訴書指控的第1、2、3筆系本人主動放棄,應認定爲犯罪中止的辯解意見

被告人任廣明的辯護人羅明提出以下辯護意見:對定性無異議,但認爲其中第1、3筆系犯罪中止。被告人任廣明認罪悔罪,犯罪情節較輕,社會危害較小,積極補償被害人,並且有立功表現,建議對被告人任廣明減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

被告人任廣明於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期間,乘隙給多名女性被害人的飲品中倒入其在淘寶網購買的致人昏睡的藥水,欲待被害人失去意識後實施強姦而未得逞。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被告人任廣明於2016年10月5日上午,以去無錫火車站爲由租乘被害人簡某(女,1976年10月生)的車輛。車輛行至G2京滬高速公路璜塘出口附近時,被告人任廣明乘隙將上述藥水倒入被害人簡某飲用的豆漿中。被害人簡某喝下摻有藥水的豆漿後不久即意識模糊,遂將車輛停至應急車道,後失去意識,被告人任廣明因客觀環境限制而未能繼續實施強姦,又因藥效不明而將被害人簡某送往無錫市第二人民醫院治療。

2.被告人任廣明於2017年1月4日晚上,又以去張家港吃晚飯要喝酒爲由僱被害人簡某爲其代駕。當晚在從張家港市回江陰市華士鎮途中,被告人任廣明又乘隙將上述藥水放入被害人簡某飲用的奶茶中。被害人簡某喝下摻有藥水的奶茶後不久即昏睡,被告人任廣明試探後認爲被害人簡某尚未完全失去意識,未敢繼續實施強姦,並將被害人簡某送回家中。

3.被告人任廣明於2017年4月13日下午,乘隙將上述藥水倒入被害人李某(女,1995年4月生)的飲品中,被害人李某喝下該飲品後意識模糊,被告人任廣明趁機將李某帶至江陰市新橋鎮新橋旅社207房間內欲實施強姦,後因被害人李某來月經未能得逞。

4.被告人任廣明於2017年4月24日晚上,在江陰市新橋鎮繆斯酒吧環球包廂內,乘隙將上述藥水倒入被害人周某(女,1989年3月生)飲用的啤酒中,被害人周某因喝下摻有藥水的啤酒後察覺有異,遂在失去意識前打電話通知酒吧經理黃某前來,被告人任廣明因此未能得逞。

被告人任廣明歸案後揭發他人犯罪,經查證屬實。

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任廣明的親屬自願代爲補償被害人李某人民幣四千元,被害人李某出具了書面諒解書。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當庭提交出示的、並經法庭舉證、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檢查筆錄及照片,證明被告人任廣明自2016年以來先後多次在淘寶網店購買迷姦藥的記錄及與商家聊天記錄的情況

2.搜查筆錄及照片,證明偵查機關對江陰市華士鎮儉益新村62號及蘇B×××××麪包車進行搜查並拍攝照片的情況。

3.接受證據材料清單,證明被害人周某、簡某的病歷資料及被告人通過微信轉賬給簡某的情況。

4.江蘇省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證明被告人任廣明自2016年8月至2017年4月登記住宿的情況。

5.收條、諒解書,證明被害人李某收到被告人親屬的補償款並表示諒解的情況。

6、立案決定書、拘留證、取保候審決定書等,證明邱某利用任廣明下藥詐騙任廣明被刑事立案的事實。

7.證人王某的證言筆錄,證明2017年4月24日19時許,其在繆斯酒吧上班,到了20時許,有一個綽號叫小胖的客人到環球包廂唱歌,找到周某陪酒,到了22時許,其進入環球包廂後看到周某和小胖兩個人在,周某側身躺在沙發上,看上去不太對勁,小胖說“你們公司的酒是假酒味道不對,你自己嘗一下”,其拿起周某的酒杯嚐了一口,發現味道不對。其問周某怎麼回事,周某說她難受,全身發燙,人沒力氣。黃經理過來以後,小胖對黃經理說酒是假酒,要報警,黃經理先去看周某,發現周某已經不省人事,後來黃經理報警,120將周某送到張家港人民醫院的事實經過。

8.證人黃某的證言筆錄,證明2017年4月24日晚上9點多,其接到周某電話讓其到環球包廂喝點酒,其在包廂看到任廣明和三妹周某,周某說頭疼,任廣明也說頭疼,還說酒有問題。其否認是假酒,任廣明給其一瓶開瓶的雪花啤酒,其喝了感覺沒有異常,周某說“你喝下我的酒”,其喝了周某酒杯中剩下的小半杯酒,也未覺得異常。任廣明堅稱系假酒,其提出換一箱酒給他後離開了包廂,離開的時候,周某已經昏昏沉沉了。沒過一會,店裡員工就告訴其周某已經不省人事。其又去包廂,任廣明就說酒有問題,要報警、叫救護車。周某直到120車子過來一直沒有醒。之後警察到現場提取了垃圾桶和杯子裡的酒。當時大家就懷疑這個應該是任廣明下藥了,第二天其打電話給任廣明讓其到酒店來把事情說清楚,賠償一下損失,任廣明沒有承認也沒否認,只說賠償的事情回頭再說,後周某問其這個事情怎麼處理,其跟周某說讓任廣明賠償個七八千塊錢就差不多了,後來雙方賠償沒談成的事實經過。

9.證人張某1的證言筆錄,證明2017年4月13日15時許,一名矮胖男子帶了一名瘦瘦的女子到新橋旅社來開房,女子看上去20歲左右,有點不對勁,走路搖搖晃晃的,站都站不穩。其就問男子怎麼回事,男子說“她太累了”,其以爲女子喝酒了,但沒有聞到女子身上有酒味。男子給了他本人的身份證開了207房間,過了一個小時左右,男子就帶着女子下樓退房,女子還是站不穩。第二天去打掃時發現牀單中間位置有巴掌大小的血跡的事實經過。

10.證人徐某的證言筆錄,證明2017年4月24日周某被送過來的時候嘴裡有酒味,看上去是醉酒,整個人看上去有氣無力,昏昏沉沉,抽血化驗血液中沒有異常,後來給周某掛了常規的解酒藥品,病人醒了之後就離開的,當時聽到陪同的女子說周某平時酒量很好,那天就喝了二三瓶啤酒就那樣了的事實經過。

11.證人顧某的證言筆錄,證明2016年10月5日上午6點多,其接到朋友卞某電話,說“簡某出事情了,她人發暈在醫院”,其就開車接了卞某和曹某一起到無錫市第二人民醫院去的。到了醫院,其發現簡某躺在急診室的病牀上在掛水,怎麼也喊不醒。有個胖胖的人陪在身邊,後來其聽簡某說那人叫任廣明,任廣明說“她人發暈,被我一把方向抓過來,一腳剎車踩住了,不然今天出大事了,可能是車子不好”,過了一個小時左右,簡某醒了,但是迷迷糊糊的,喊了她也沒有反應。到了中午11點30分許,簡某出院,雖然清醒了一點,但還是一副癡呆的樣子,吃午飯時簡某也吃的,一句話沒有,但像呆了一樣的事實經過。

12.證人卞某的證言筆錄,證明2016年10月5日早上6點多鐘,其和顧某、簡某丈夫一起到無錫市第二人民醫院去看望簡某,簡某像昏迷的樣子,叫了她也沒有反應,掛了一個多小時鹽水後才醒但是還是站不起來,中午出院,簡某還是迷迷糊糊的。開車回到長壽一起吃飯,簡某也吃的,但還是一句話沒有的事實經過。

13.證人曹某的證言筆錄,證明2016年10月5日早上6時40分左右,其接到無錫市第二人民醫院一男子的電話說簡某在醫院要其趕緊過去,後又接到簡某電話,聲音虛弱。其和卞某坐顧某的車到無錫市第二人民醫院後,看到妻子簡某在掛水,人已經昏迷不醒了,喊了能睜眼又馬上閉上。任廣明當時也在。簡某去廁所也是兩個人扶的,11點多鐘出院,她還是迷迷糊糊的,一直睡到6日下午才完全清醒,但還是頭暈。簡某說當天早上喝了一杯豆漿。2017年1月初的一天17時許,簡某接到任廣明電話送他去張家港,到了凌晨,簡某纔回家,其發現她搖搖晃晃,神志不清,問她怎麼回來的她說頭暈什麼都不記得了。其懷疑是任廣明給妻子下了藥,但沒有證據,其也沒有多說。過了三四天聽簡某說任廣明微信上轉了500元錢給她的事實經過。

14.證人邱某的證言筆錄,證明2017年4月24日晚,其接到任廣明的電話,說“三妹(即周某)在繆斯酒吧喝多了,我已經報警了,你過來看一下”,其到達繆斯酒吧後看到民警在問任廣明,其過去問任廣明什麼情況,任廣明說“我就有點頭暈,三妹已經去張家港醫院了”,後民警將任廣明帶走,其到了張家港醫院後,看到三妹在掛水,神志不清,其就知道是任廣明給她喝了瀰漫之夜藥水之後的樣子。其他人應該心裡也有數,不久任廣明也到了醫院,其感覺任廣明是在裝醉,其便先行離開。4月25日早上5點左右,其聽說三妹已出院,到三妹家看到她渾身無力地躺在牀上,她說:“你也知道,我平時能喝多少酒,昨天才喝了兩瓶啤酒就這樣了,到底什麼情況,大家心裡有數。”其就跟三妹說讓任廣明賠償點錢,三妹答應的。其居間就賠償的事調和了幾次,其也想從中騙點錢。其問任廣明到底有沒有下藥,任廣明承認下藥的。後來其從任廣明處騙到了19000元的事情經過。

15.被害人周某的陳述筆錄,證明其在江陰市新橋鎮繆斯酒吧當服務員,平時也負責幫客人訂包廂和推銷酒。2017年4月24日晚其幫任廣明訂了名叫環球的包廂。任廣明大概晚上8點40分到的,其陪任廣明喝了三杯啤酒,接着去旁邊的包廂內敬酒,其離開的時候杯子是空的。後回到該包廂後發現杯子裡倒好了啤酒,其喝了一口感覺味道有點苦、有點澀,任廣明非要其喝完,其喝了一大半,過了十幾分鍾,其感覺整個人渾身發熱有氣無力,有點懷疑被任廣明下了藥,就打電話給經理黃某,因爲當着任廣明的面不好說,就謊稱客人要求經理過來喝酒,其躺在沙發上一會兒就失去了知覺。再醒過來的時候已經在家裡,同事告訴其被救護車送去了張家港人民醫院,其什麼都不記得的事實經過。

16.被害人簡某的陳述筆錄,證明2016年10月5日早上6點多,其開車到華士接老客戶任廣明去無錫火車站,任廣明給了其一杯已經插好吸管的豆漿,其邊開車邊將豆漿喝完了,上高速開了10公里左右的樣子,其忽然感覺到很困,擦了風油精也沒效果,而且沒有多久其感覺車子輪胎好像沒氣了,其便靠邊停車,下車檢查了一下車胎,後告訴任廣明自己很困,任廣明讓其坐副駕駛,由他開車,其拉開副駕駛門之後感覺眼前一黑,之後就什麼都不知道了。等醒過來的時候發現自己在無錫第二人民醫院,以爲是自己身體出了問題。又過了一段時間,2017年1月6日前幾天,任廣明打其電話說要出去喝酒,讓其幫他開車把他送到塘橋,到了那天晚上7點左右的時候,任廣明就開着他自己的車來接其,當時任廣明帶了三杯奶茶,到了張家港塘橋,任廣明下車一會兒就回到車上說他沒有找到人,可以開車回去了,當時他還是坐在正駕駛的位置上,回去的路上他說奶茶涼了,讓其趕緊喝,其喝了奶茶後就靠在副駕駛上閉着眼睛,過一會就睡着了,快到家的時候就醒了,當時自己稍微有一點迷糊,不過意識還是清醒的。1月6日,其問任廣明要代駕的費用,在微信上發了“你自己做了什麼你不清楚”,任廣明就微信轉了500元給我,比正常的代駕費多。後來家裡人提醒其說當天晚上其跟平時有點不一樣,讓其當心這個任廣明,當時有點懷疑任廣明給其喝的東西有問題,但其女兒也喝了奶茶沒問題,其就沒有多想的事實經過。

17.被害人李某的陳述筆錄,證明2017年2月份,其跟任廣明認識後在上海發生過一次性關係。回華士後任廣明讓其當他女朋友、要發生性關係,其都沒有同意。2017年4月中旬的一天,任廣明到其暫住地江陰市華士鎮華西二村13幢138號樓下接其,見面後任廣明拿出二杯果汁,說天氣挺熱的,喝杯果汁,是一個塑料杯,裡面是紅色液體。當時吸管已經插好了,其喝了一口,感覺很苦,問他這個果汁爲什麼這麼苦,他說是梨和草莓兌的果汁,本來就是苦的,喝了降火的。其沒有多問就把果汁喝完了。過了半小時左右,其感覺昏昏沉沉,想睡覺。任廣明讓其在車上睡一會兒,其醒過來發現在自己暫住地的房間裡,一看時間已經是第二天早上,其回想了一下前一天的情況,依稀記得有一個男的帶其去開房間,還記得其到了房間之後來了月經,好像還把血弄到了牀上,記不清楚是被子上還是牀單上。印象中被那名男子扶着下樓,下樓的時候還撞到腿,其當時有點搞不清楚這是做夢還是真實發生的事情。後來洗澡時發現左小腿和大腿上有淤青,其才確信印象中的事情是真實發生的,記憶中帶其開房的應該就是任廣明,其覺得是任廣明下了藥,但任廣明不承認的事實經過。

18.現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證明偵查機關對繆斯酒吧的現場進行勘察的情況。

19.辨認筆錄,證明被告人和被害人、證人等涉案人員相互辨認以及被告人任廣明對作案地點進行辨認的情況。

20.新橋旅館店內的監控錄像,證明被告人任廣明開房、退房的經過情況。

21.被告人任廣明的供述和辯解,證明2016年7月份,因和女友分手,家裡人嫌棄其單身找不到女友,就回到華士,看到朋友在淘寶上買迷姦藥,也想買這藥找個女人試試,如果有昏睡失憶的效果就可以迷姦女人不被發現。其就在電器維修店裡用手機上淘寶問店家買了一瓶名字叫丘比特瀰漫之夜的迷姦藥,其想試試藥效,就打電話給相熟的黑車女司機,讓她將其送到無錫火車站,其在和平街上的一家賣早點的店買了兩杯紙杯豆漿,給了一杯女司機,另一杯自己喝。等車上了高速後,女司機將喝了一半的豆漿杯子放在主副駕駛中間的杯架上,其拿出放在挎包內的迷姦藥,趁女司機不注意,倒了一點到她喝的豆漿的紙杯裡面。開了一段路,女司機把剩下的加了迷姦藥的豆漿喝完了。過了一會兒,女司機就說“我有點頭暈,你有沒有風油精,給我滴一下”,滴了後她感覺好了一些,但過了一會兒,她又說暈,其知道藥效上來了,差點出事情,其有點怕了,趕緊把方向盤打過來,就讓她把車子停在應急車道上休息。女司機將車子停好之後,沒一會兒就睡着了。其試圖拍女司機的臉,但沒有醒。其想趁她睡着把她強姦了,但是想起女司機對其還算挺好的,下不了手,在心裡掙扎了很長時間,最終使勁扇了女司機一記耳光把她扇醒,她醒過來後,由其開車下了高速,其報警將女司機送到醫院掛水。過了十多天,其又想迷姦女人。因爲原來的藥凝固了,其又買了一瓶,到貨的第二天晚上,其讓女司機開車送其去張家港,爲了下藥方便買了兩杯奶茶,誰買的記不清了。回去的途中女司機的奶茶放在主副駕駛的茶杯座上,其趁她不注意,就將放在挎包內的迷姦藥拿出來從吸管那裡滴了幾滴進去。她在開車的時候喝了下藥的奶茶。沒多久,她就暈了,其讓她靠邊停車,之後車子就停在路邊,其看到她靠着座椅睡着了,其想強姦她,其叫了她一聲,她嗯了一下,其覺得她是清醒的,就沒敢強姦她。過了兩分鐘,其又想強姦她,就又叫了她一聲,她又嗯了一下,我覺得她還是清醒的,所以也沒有敢強姦她,怕她清醒後報警。其等了半小時左右,始終沒敢強姦她,最後其開車往回走,過了十幾分鍾,她清醒了。後來女司機向其要車費,說“你自己做的事你自己知道”,其以爲下藥被發現了,怕她報警就轉了500元車費給她。2017年4月13日中午,其在華士鎮人民路上給李某買了一杯果汁,李某覺得有點苦就沒喝。後與李某一起去張家港朋友家吃飯,吃飯時其想給李某下迷姦藥跟李某發生性關係,其讓李某去車上幫其拿充電器把她支開,其將迷姦藥放了一點到李某喝的啤酒裡,李某喝了啤酒。在回新橋的路上,李某昏昏沉沉,其帶着李某去開了房間,李某走路都走不穩,在房間準備與李某發生性關係時發現李某來例假,其就將李某送回了家。2017年4月24日,其帶着先前剩下的迷姦藥來到周某工作的新橋繆斯酒吧,到了環球包廂,其讓周某過來陪灑,周某倒了一紮壺啤酒,其趁周某不注意將迷姦藥倒了一小瓶到扎壺裡,周某喝了一杯啤酒,其爲了不讓周某懷疑,自己也喝了一點啤酒,但喝得不多,周某說酒苦,叫來了經理,經理喝了發現味道不對,就說啤酒算他的,再送一瓶洋酒作爲補償。後來周某困了要睡覺,就躺在沙發上睡着了,經理過來了沒能發生性關係,後其又拍拍周某還是不醒,其問經理要不要打110報警,經理說沒事的,睡會兒就好。其知道酒裡面下了藥了,怕出事,就打了110報警的事實經過。

22.刑事案件偵破經過,證明本案的發破案經過及被告人任廣明的歸案情況。

23.江陰市公安局出具的情況說明,證明被告人任廣明所下迷姦藥成份未能確定的情況。

24.被告人任廣明的戶籍資料及劣跡資料,證明被告人任廣明的身份情況。

本院認爲,被告人任廣明違背婦女意志,以投放藥物等手段強行與多名婦女發生性關係,其行爲確已構成強姦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任廣明在實施強姦過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歸案後有立功表現;歸案後如實供述罪行,當庭自願認罪;對部分被害人作出經濟補償並取得諒解,綜合以上量刑情節,依法予以減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任廣明犯強姦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確,予以採納。關於被告人任廣明及其辯護人羅明分別提出起訴指控的第1、2、3筆系犯罪中止的辯解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任廣明未能將犯罪行爲完成的原因分別是第1筆“簡某吃了放迷姦藥的豆漿以後昏昏沉沉的,差點出事情,我就有點怕了”;第2筆是因爲“好像有知覺、覺得她是清醒的,怕她清醒後報警”;第3筆是因爲發現“來例假”了,均是客觀條件不具備強姦行爲的繼續,因客觀原因導致犯罪行爲被迫中斷,而非被告人主觀積極放棄,雖被告人任廣明也考慮簡某對其好不好意思下手,但客觀障礙出於主導地位,出於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上述3筆均應當認定爲犯罪未遂,故對被告人任廣明及辯護人羅明關於中止的辯解辯護意見不予採納。根據被告人任廣明的犯罪事實、情節、次數和社會危害性,不宜宣告緩刑,故對辯護人羅明提出對被告人任廣明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不予採納。關於辯護人羅明提出的被告人任廣明有其他從寬處罰情節的辯護意見,經查,符合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予以採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六十八條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任廣明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9日起至2020年11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1份,副本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