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多女子陪客人“過夜”悲劇了

(原標題:無錫女子陪客人“過夜”悲劇了)

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公訴機關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鄭國香,女,1991年2月3日生,漢族,初中文化,原江陰市金顧山商務娛樂會所工作,戶籍所在地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甕安縣,住江陰市。2018年11月28日因本案被抓獲,次日因涉嫌犯詐騙罪被江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後於同年12月29日被該局取保候審

辯護人黃斐孫夢嬌,江蘇振強律師事務所律師。

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檢察院以澄檢訴刑訴(2019)204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鄭國香犯詐騙罪,於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經審查於同日立案,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於2019年12月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江陰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宋夢醒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鄭國香及辯護人孫夢嬌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8年9月,常某、韓某某(均另案處理)等人在江陰市顧山鎮雲顧路203號江陰市金顧山大酒店二樓開設商務娛樂會所,由常某、韓某某任“老闆”,郝某某(另案處理)任“區域經理”,許某、王某(均另案處理)任“店長”,謝某(另案處理)任“公關經理”,張某某、陳某某、鮮某某(均另案處理)等人任“總監”,負責管理竇某、孫某某、魏某(均另案處理)等“業務經理”。爲提升娛樂會所的營業收入,“業務經理”和“總監”冒充女性利用微信聊天軟件隨機加男性好友,並以曖昧的聊天內容等獲取被害人信任,後虛構發展男女朋友”、“在會所消費開房陪過夜”等事實將被害人騙至會所,後安排會所的“公關小姐”被告人鄭國香付豔等人(另案處理)以之前聊天時的女性身份出面接待,通過在包廂裡點酒水會員卡充值、用低價酒以高檔酒的價格出售給騙來的網友消費等方式騙取他人錢財。“業務經理”工資爲其騙取的包廂酒水費的25%,“總監”工資爲其騙取的包廂酒水費的30%和其組內“業務經理”騙取的包廂酒水費的5%,“公關小姐”每次“接客”收取人民幣400至500元小費。

2018年10月至11月期間,被告人鄭國香擔任該會所內的“公關小姐”,配合“業務經理”及“業務總監”採用上述方式共同實施詐騙,共計騙得被害人胡某穆某人民幣4萬餘元。具體犯罪事實分述如下:

1、2018年10月至11月,田某冒充女性使用微信等聊天軟件隨機加男性爲好友,並以曖昧的聊天內容等獲取被害人胡某信任,後虛構“發展男女朋友”、“在KTV開包廂消費後開房陪過夜”等事實多次將其騙至江陰市金顧山商務娛樂會所,隨後由會所內的公關小姐被告人鄭國香、付豔以之前微信聊天時的女性身份出面接待,通過在包廂裡點酒水消費、會員卡充值等方式騙取被害人胡某人民幣3萬餘元。

2、2018年10月,竇某冒充女性使用微信等聊天軟件隨機加男性爲好友,並以曖昧的聊天內容等理由獲取被害人穆某信任,後虛構“發展男女朋友”、“在KTV開包廂消費後開房陪過夜”等事實兩次將其騙至江陰市金顧山商務娛樂會所,隨後由會所內的公關小姐被告人鄭國香及胡仕笛(另案處理)以之前微信聊天時的女性身份出面接待,通過在包廂裡點酒水消費、會員卡充值等方式共騙取被害人穆某人民幣1萬餘元。

被告人鄭國香於2018年11月28日被江陰市公安局抓獲,歸案後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鄭國香和同案人員已共同退賠上述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鄭國香多次供述在卷,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未提出異議,並有刑事案件偵破經過,江陰市公安局收集的微信聊天記錄、轉賬記錄、收條、諒解書、情況說明,被害人胡某、穆某的陳述筆錄,證人田某、竇某、謝某等人的證言筆錄,江陰市公安局製作的檢查筆錄、辨認筆錄,被告人鄭國香的戶籍資料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辯護人當庭提出:被告人鄭國香系初犯,主觀惡性不大;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積極退贓並獲取被害人的諒解,自願認罪認罰;建議對被告人鄭國香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本院認爲,被告人鄭國香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夥同他人騙取公民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爲確已構成詐騙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鄭國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歸案後能如實供述罪行,自願認罪認罰,結合其退賠情況,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鄭國香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及審前調查評估意見,沒有再犯罪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依法可以宣告緩刑。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鄭國香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確,予以採納。關於辯護人提出對被告人鄭國香從寬處罰並適用緩刑的意見,經查,符合案情和法律規定,予以採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鄭國香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三個月(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罰金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內一次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1份,副本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