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美女與男人發生關係 男友圍觀

(原標題無錫美女男人發生關係 男友圍觀

江蘇無錫市樑溪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公訴機關無錫市樑溪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顧衡民,男,1995年1月7日出生於江蘇省江陰市漢族大學文化無業,住江陰市,戶籍在江陰市。2019年3月24日投案,2019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4月1日被取保候審,2019年10月29日被逮捕。現羈押於無錫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錢盛,江蘇三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無錫市樑溪區人民檢察院以錫樑檢訴刑訴〔2019〕52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顧衡民犯聚衆淫亂罪,於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轄。本院依法於2019年10月29日由簡易程序轉爲普通程序重新審理,並組成合議庭,於2019年11月13日因涉及他人隱私而不公開庭審理了本案。無錫市樑溪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蔣旭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顧衡民、辯護人錢盛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無錫市樑溪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顧衡民爲尋求性刺激,事先誘導女友宋某某,於2018年6月4日與宋某某在江陰市維尼爾精品酒店1303室開房期間,召集網友陳某某前來進行淫亂活動,顧衡民、陳某某在對方旁觀下與宋某某各發生一次性關係。公訴機關認爲,顧衡民的行爲已構成聚衆淫亂罪,其是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

被告人顧衡民對公訴機關的指控無異議。辯護人提出了顧衡民是初犯偶犯,自首,認罪悔罪,請予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顧衡民爲尋求性刺激,經事先誘導女友宋某某,於2018年6月4日與宋某某在江陰市維尼爾精品酒店1303室開房期間,召集網友陳某某到上述房間進行淫亂活動。期間,顧衡民、陳某某在對方旁觀下與宋某某各發生一次性關係。2019年3月24日,顧衡民自動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經庭審舉證、質證,有下列證據予以證明:陳某某、宋某某關於事發前後經過情況證言筆錄,被告人顧衡民關於其爲尋求性刺激誘導女友最終三人進行淫亂活動等情況的供述筆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相互辨認照片筆錄,住宿登記的旅館業管理信息查詢記錄,公安機關關於顧衡民到案經過的案件偵破經過說明等證據。上述證據能相互印證,具有證明效力

本院認爲,被告人顧衡民聚衆進行淫亂活動,系首要分子,其行爲已構成聚衆淫亂罪。公訴機關指控顧衡民犯聚衆淫亂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顧衡民能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是自首,依法從輕處罰;其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辯護人相應的辯護意見予以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顧衡民犯聚衆淫亂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9日起至2020年2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1份,副本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