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女子喝下迷藥 在包廂內被男人強姦

(原標題無錫女子喝下迷藥包廂內被男人強姦

無錫市錫山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錫山檢訴刑訴〔2019〕684號

被告人顧寅,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202031986********,漢族,中專文化,在無錫市樑溪區**處工作,出生地無錫市, 住無錫市樑溪區**二區**號**室。被告人顧寅曾因犯強制猥褻婦女罪,於2012年9月被原無錫市崇安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被告人顧寅因涉嫌強制猥褻罪,於2019年8月5日被無錫市公安局錫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經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該分局執行逮捕

本案由無錫市公安局錫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顧寅涉嫌強制猥褻罪,於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師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下午,被告人顧寅在無錫市錫山區**街道**路**KTV**包廂內,趁被害人柴某某昏睡之機,採用手伸進衣服內摸臀部、背部的方式對柴某某強制猥褻,並用手機拍下了猥褻的視頻

當日晚,被告人顧寅在該KTV**包廂內,將事先準備的“**”迷藥添加到酒中,讓被害人陳某某飲用,後趁陳某某昏迷之機,將陳某某上衣掀起、褲子脫下,並用手機拍下視頻,隨後強行與被害人陳某某發生性關係

被告人顧寅在公安機關作出DNA鑑定後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犯罪事實,自願接受處罰。

認定上述事實證據如下:

1. 被告人顧寅作案工具1部蘋果手機及2只塑料瓶物證

2.無錫市公安局錫山分局提供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發破案經過等書證

3.證人雷某某、許某某等人的證言

4.被害人陳某某、柴某某的陳述

5.被告人顧寅的供述;

6.無錫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出具的鑑定書檢驗報告

7.無錫市公安局錫山分局製作現場勘驗筆錄、辨認筆錄等;

8.無錫市公安局錫山分局製作的提取筆錄、調取的監控錄像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顧寅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爲,被告人顧寅強制猥褻婦女,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強制猥褻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顧寅以下藥的手段姦淫婦女,其行爲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強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應當數罪併罰。被告人顧寅犯強制猥褻罪,建議對其在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之間量刑;犯強姦罪,建議對其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之間量刑;數罪併罰,建議對其在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至四年六個月之間量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十五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

檢察員馬龍

2019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