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肺炎】吳景欽/「電子監控」沒觸法的人可行嗎?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

武漢肺炎疫情持續擴大,爲有效防制疫情,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佈追蹤管理機制,依對象分成居家隔離、健康關懷、健康追蹤、自主健康管理、自我健康觀察等五項措施管制

其中對居家隔離者,將採取手機衛星定位監控,以防隔離者四處遊走。惟如此的科技措施,除須注意執行面的問題外,更該在法制上有所強化。

武漢肺炎,經衛福部疾管署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條第1項第5款,公佈爲第五類的傳染病。若爲此病症確診者,主管機關即可依《傳染病防治法》第44條第1項第3款的授權,進行強制隔離與治療。

至於曾與確診者接觸者,於潛伏期的14天內,則採取所謂「居家隔離」的方式監測。而因目前接觸者恐已達兩千人以上,故要靠地方衛生機關及警察爲全天的人力監控,實屬不可能的事,輔以電子監控就成爲必然。

▲武漢撤回臺包機,247人搭遊覽車分送隔離地。(圖/記者黃彥傑攝)

而目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採取的方式,就是發手機給居家隔離者,並藉由衛星定位以得知受監控者是否離開居家處所,又地方衛生機關也會要求隔離者回報所在地點與身體狀況故居家隔離者若違反誡令,主管機關就可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第1項的規定,進行強制管制或隔離。凡此措施,就在彌補人力監視的不足。

只是受居家隔離者,仍須有讓其爲日常生活所需活動空間,故對隔離者可以活動的領域與距離,是否要因人、因事、因地而異,馬上就面臨問題。

而所發放的手機,雖都有衛星定位,但要能發揮作用,卻是以居家隔離者隨時配戴爲前提,這就必然出現監控的間隙,故爲彌補如此的漏洞,就得依賴主管者的隨時查覈。又關於身體狀況,若僅是以隔離者的回報爲基礎,恐又回到人性考驗,致凸顯現行監控措施的難題

故爲有效解決這些疑難,似就得強制要求配戴電子手環,除可隨時監控行蹤外,亦可得知受監控者的身體狀況,如體溫等,以縮小與縮短監視的間隙。

只是如此的強制手段,已涉及行動、甚至是人身自由的限制,則這類用於犯罪者或刑事被告的電子監控,能否適用於未觸法的居家隔離者,實就有很大的憲法爭議

尤其是現行以手機監控的依據,即《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僅空泛的規定,人民必須配合政府爲檢疫防疫工作,但是否可涵蓋到強制配戴電子手環,也會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的疑問。

總之,基於防疫工作的複雜與變異性,《傳染病防治法》實賦予給主管機關相當大的裁量空間,卻也因此碰觸到法律明確性原則的紅線。也因此,新國會開張的第一件事,雖未必要制訂特別法,但肯定得儘速檢討與修正傳染病防治法,以讓行政機關於彈性調度的同時,能有更明確的規範可依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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