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照駕駛害命 車主恐須連帶賠償

臺南安南臺江大道重大車禍,自撞工廠警衛室的馬3自小客車扭曲變形後,被吊車吊離現場。(洪榮志攝)

臺南市安南區6死車禍駕駛人王立傑並非車主,是向住在臺東的21歲裴姓男子借車裴男得知王男車禍死亡,自臺東趕赴臺南瞭解狀況並接受檢警調查。裴警訊時表示,不清楚王男是否有駕照,也不知王這幾天把車開去哪裡。

裴男表示,他和王立傑是在臺東工作時認識,今年1月15日他在臺中購買馬二手車自達三,因自己要回臺東,1月24日將車輛借給王做爲上班代步用,車上6人他只認識王,但不清楚他是否有駕照。

臺南市警第三分局表示,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21條第5項,汽車所有人允許未領有駕照的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可處6000元到1萬2000元罰鍰,並記違規點數1點。裴男將車輛借給無駕照的王男駕駛,警方將進一步釐清案情裁處

律師陳致宇表示,本件死亡車禍涉及過失致死刑責,車主不太可能與肇事駕駛有犯意聯絡、行爲分擔,或明知無照者要肇事,還故意出借車子,因此很難構成刑責。因駕駛已死亡,依法不能追訴刑責。但民事只要符合客觀要件,車主就可能要負連帶賠償責任,過去已有多起判決案例

陳致宇說,道交條例21條第5項規定目的,是爲了保護其他用路人安全,因此可認車主構成《民法》第184條第2項,因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致損害於他人,應負賠償責任。

陳致宇指出,除非車主證明自己完全不知情,如駕駛欺騙車主擁有駕照,或聲稱借車要給有駕照者開,實際上卻是無照者自己開等情況,纔可能逃過連帶賠償責任,因此,車主出借車輛前還是得再三確認,纔是正辦。

另有不具名法官表示,過去雖有無照駕駛肇事,法院判車主應連帶賠償的案例,但司法實務上,還是得調查駕駛行爲與車禍的因果關係,就個案情況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