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釗燮不敢向日本抗議

(圖/本報系資料照片)

宜蘭蘇澳籍漁船「新凌波236號」在釣魚臺12海里,遭日本海上保安廳巡邏艇「來間(KURIMA)號」撞損,船體受損,臺、日漁業糾紛再起。

2013年4月,臺、日曆經17次漁業談判,簽署《臺日漁業協議》,爲臺灣漁民取回北緯27度以南的釣魚臺周邊海域的重要傳統漁場。

根據《臺日漁業協議》,雙方成立「臺日漁業委員會」,以解決協議下的漁民作業爭端。時任外交部長林永樂對協議內容提出說明指出,「在主權立場上沒有退讓。協議列入免責條款,釣魚臺列嶼周邊領海基線12海里,將不包括在協議使用範圍。臺灣政府對捍衛主權,保護漁權的立場不變,絕不會以主權換取漁權。」換言之,此協議爲在馬英九總統提出之《東海和平倡議》中所揭櫫之「主權在我,共同開發」的具體實踐。

因此,我國管制我方漁船進入釣魚臺12海里水域作業,無涉我國在釣魚臺主權上對日讓步,而爲我國對釣魚臺領海的行政規制,若臺灣漁船進入此禁止作業海域,其取締亦爲我國的主權行使範圍,不容日本海上保安廳越俎代庖,在此海域驅趕我國漁船。

誠然,明確的事證須待政府相關調查採證,釐清事件始末,但根據「新凌波」船長陳吉雄的初步說法,當時僅是進入釣魚臺外海12海里內撿拾漁具,日本公務船從漁船右方緊貼急駛之後,以甩尾方式撞擊漁船右前方,導致部分船體受損。

若陳船長所言屬實,姑且不論漁船進入釣島領海內撿拾漁具,是否違反我國對釣魚臺12海里水域的管制措施,我國絕不能同意日本海上保安廳在我國的釣魚臺領海內行使公權力,取締「新凌波號」,更遑論與我方漁船發生衝撞。此無涉《臺日漁業協議》違反與否。

駐日代表謝長廷認爲「新凌波236號」事發位置是否在釣魚臺12海里內爲日本執法過當與否的判準,謝代表透過臉書表示,我漁船「如果沒有進入12海里的話,那麼日本就是違背協議,我們應該嚴正抗議」,但此見解恐有待商榷。

其實,不論漁船遭日本公務船取締的位置是否在釣島12海里水域內,我國外交部皆須立即對日本外務省提交抗議,而非待外交部長吳釗燮所言之「事實釐清」,否則即會坐實日本對釣魚臺列嶼的主權聲索,使我國在釣魚臺爭端中,陷入不利的地位,因爲很清楚的,日本海保廳的說法是臺灣漁船「越界侵入」釣島周邊的日本「領海」。

國人對日本極爲友善,此在東亞域內少見,臺灣更不論藍綠誰主政權,皆重視臺日關係,而蔡政府在外交及兩岸政策上更採取「親美日、遠中國」的立場。但在對日關係上,4年多來,不僅換不到日本對我國希望在「臺日漁業委員會」後續談判中,解決日本先島諸島南面與臺灣東部之間重疊海域的雙方漁業問題,更無視中華民國的釣魚臺列嶼主權,強行在釣魚臺領海內取締我漁船。

吳釗燮應硬起來即刻向日本抗議,因對日隱忍、退讓無法有效解決臺、日間的漁權爭議,維護我漁民的合法權益,而臺日友好更可能在類似的海域糾紛中質變,惡化臺日關係。

(作者爲輔仁大學日文系所特聘教授、日本暨東亞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