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照撞警害小腿截肢判賠1107萬 酒駕女:金額太高,無力負擔

陳昭宏遭撞成重傷截肢。(圖/本報資料照)

社會中心新北報導

新北市蘆洲分局警員陳昭宏20167月在臺64線高架橋執勤,遭32歲女子陳以恩無照酒駕追撞,小腿截肢,事後陳女被查出因酒吊照,卻又酒駕撞傷人,一審遭判3年2個月;民事部分,陳昭宏向陳女和母親提出約1918萬的賠償,新北地院今天(1日)判賠1107萬餘元,但開庭時陳女供稱,自己無業又要養2個小孩無力負擔。

陳昭宏遭到陳以恩無照酒駕追撞,被夾在2車中間導致雙腿粉碎性骨折,歷經7次手術仍保不住右小腿,忍痛截肢,當時他纔剛與在振興醫院擔任護理人員妻子,剛登記結婚2個月,提筆寫下紙條,「謝謝大家我會堅強!」 2017年3月補向妻子求婚,並補辦婚禮,「如果沒有她陪伴我,我可能走不到現在。」

▼陳昭宏重返崗位同仁熱烈歡迎。(圖/資料照/記者林煒傑攝)

但是陳以恩當下卻被測出酒測值爲0.87毫克, 還扯謊屢被戳破,先說太陽太刺眼、後又說凌晨在吉林路吃薑母鴨,只喝一瓶啤酒, 後又被警方查出,他2014年就因酒駕被吊照緩起訴,因此被檢方以「藐視法規漠視路人生命安全」,依酒駕致人重傷罪嫌起訴,同時建請法官從重量刑,新北地院一審審理認爲,陳女是酒駕累犯,當時不是自首,事後雙方沒有達成和解,經過3次調解會,她無業離婚又要養2名子女,根本沒有錢,因此判決3年2個月,附帶民事求償100萬。

陳昭宏當時聽到判決結果僅說,「判的再重,我的腳也不會回來了。」全案上訴後,高等法院撤銷原判決,改2年10月徒刑;民事賠償部分則向陳以恩母女求償醫藥費精神撫慰金、未來都無法從事外勤工作,要靠妻子負擔生活重任等,求償1918萬餘元。新北地院審理後認爲,陳以恩屬累犯必須負責,陳母借車也有責任,審酌陳昭宏勞動能力減損53.5%,扣除127萬強制險已領,須判賠1107萬餘元。

不過陳以恩母女對於案發過程沒有意見,但認爲精神慰撫金過高,供稱離婚後沒有工作,還要撫養2名孩子,實在無力負擔龐大的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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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昭宏向妻求婚「沒有妳,我可能走不到現在。」(圖/資料照/翻攝自NPA 署長室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