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志豪/【說好的商業法院評論3】我們需要哪種商業法院?

商業糾紛類型龐雜,而且涉及的利害關係人又多,審理過程不是曠日廢時就是越審越亂,商業法院的成立迫在眉睫。(圖/視覺中國)

隨着臺灣的經濟起飛,公司透過資本市場籌資情形已十分普遍,臺灣的上市櫃公司(不包含興櫃公司),統計截至2017年底,合計有1,651家,總市值合計約新臺幣35.1兆。在資本市場活絡的情況下,伴隨而來的就是臺灣的上市櫃公司越發容易爆發經營權爭奪或商業紛爭,如SOGO案、臺新金並彰銀案、開發金並金鼎案等等,而因此類事件所累積的訴訟或假處分案例,更是如雨後春筍般不斷冒出。歸納這類案例都有一項共通的特性,那就是都涉及公司經營權是否改易,而屬於「經營權的零和競爭」。

但是,這類案件往往因爲涉及的利益龐大、案件類型複雜,而且涉及的利害關係人方又多,當這類型案件進入法院審理後,往往曠日廢時,而可能造成法院案件尚未審理完畢,可是下一次的股東會又要再召開,或是可能又要重新改選董監事無法「即時」解決紛爭的情形。所以,在司法國是會議後,有一項共識就是:臺灣需要商業法院的設立。目前司法院也朝着設立商業法院的方向前進。

根據司法院於2017年9月15日發行的《司法週刊》(第1867期)記載:「……司法院於104年2月成立『推動設置商事法院小組』,研議設置商業法院(庭)之相關事宜,除派員赴歐、美、日等國考察相關制度外,並多次召開諮詢會議,邀請相關庭長法官學者專家,針對我國商業事件審理機制之走向提供諮詢意見。司法院根據諮詢會議之意見,於106年6月22日召開之第6次推動小組會議中,初步達成:(1)規劃商業法院與智慧財產法院合併設置、(2)爲高等法院層級、(3)所需法官人數爲9人、(4)管轄重大商業民事事件、(5)制定《商業事件審理法》並修正現行《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等結論」。

不過,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在2015年所委託學者專家撰擬之委託研究案—「建構現代化商業爭議處理機制之研究」報告(下稱國發會研究報告)第26頁的意見是:「……另雖有學者提及有關未來商業法院是否與智財法院合併一事,經洽司法院表示,此是以前曾考慮之方案之一,但目前規劃兩院分立。再慮及商業案件與智慧財產案件在性質與專業上仍有差異,且本研究計劃所規劃的商業法院限於審理民事案件,不包括行政、刑事案件,故商業法院仍暫不宜與智財法院合併」。似乎,對於智慧財產法院是否與未來的商業法院合併設置,司法院有不同考量;但是,對於日後之「商業法院」限於管轄重大民事商業案件乙節,則未變動其立場

依據上述的國發會研究報告,世界各國現有的商事法院,案件審理範圍十分不同:有的限於一定金額以上的商務糾紛,或與以特定法規之關聯性,或以特定商務交易所衍生做限制;有的是關於糾紛具有國際和商事性質;有的是關於一般商業交易所衍生之案件,其包含與商業、船運運輸文件相關、商品進出口、商業貿易之貨品運輸、保險、銀行、金融及商業代理及商業使用等,不一而足。所以雖然都稱作「商業法院」,但是到底要審什麼樣的案件,作法並不一致。

本文一開始就提到,因爲上市櫃公司經營權爭奪或商業糾紛所衍生出的經營權訴訟或假處分事件,在進入法院後,因爲種種因素而在審理上曠日廢時,「無法即時解決紛爭」應該是大家期盼商業法院設立的一個重大的原因。因此,期待這部商事法院的審理法,可以集中在目前大家最關心的上述議題,不然,建議司法院在制定這部法律之前,也拜訪七大工商團體,聽聽他們的意見,再來制定審理範圍的相關條文,可能會讓日後會利用到這部法律的「利害關係人」,比較瞭解或是有感。聽取意見後,若有不足之處也要加以修改。

最後,雖然不瞭解,爲什麼會有從單獨設置商業法院到商業法院與智慧財產法院合併設置的轉折,但是如果從法律實際運用與操作面來看,商業法院要處理的案件類型與現今的智慧財產法院所處理的案件類型,應該非屬「同類型案件」?如果,最後雖然法律立意良善,也成功設置了商業法院,但沒有真正找到審理商業案件的好手,成效也將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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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志豪,律師,曾任:第一金融集團第一金投信營運副總經理法令遵循主管、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公會法令遵循委員會委員、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士林地方法院法官。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