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個手會怎樣? 偷開民宅前水龍頭「不到10秒被逮」下場慘

石姓男子擅自以插銷打開路邊水龍頭洗手,被檢察官竊盜罪起訴。(示意圖達志

記者劉昌鬆臺北報導

石姓男子去年底行經臺北市大安區一處民宅,看到戶外有個洗手檯,竟拿出自備的插銷打開水龍頭,不到10秒鐘屋主就衝出來喝斥並報警提告,石男不滿挨告,反問「洗個手會怎麼樣?」臺北地檢署檢察官認爲,屋主明顯不願讓人使用水龍頭,石男卻擅自取用屋主付費購得的自來水,構成竊取他人動產,29日依竊盜罪起訴石男。

據瞭解,石男本身居無定所,時常在大安中正一帶出沒,2021年12月25日,石男晃和平東路二段1處民宅前,看到有洗手檯,雖然這個水龍頭沒有把手開關,需要以插銷(鑰匙)開啓,但石男隨身帶着插銷,輕易打開水龍頭,此時在屋主透過監視器看到,馬上到門口與石男發生爭執,石男拿起袋子往屋主身上甩了一下,不過沒碰到人。

屋主氣炸報警表示,石男之前就去偷用過好幾次水龍頭,所以會特別注意石男動向,除了控告石男涉嫌竊盜外,還要告石男在現場揮舞的那一袋東西都是廚餘,讓他感到害怕,涉嫌恐嚇罪。石男辯稱手中的袋子只裝樹葉,沒有要恐嚇人,他也不覺得自己是在偷東西,還不斷反問辦案人員,「我就洗個手會怎麼樣?」

檢察官調查後認爲,自來水從流出水龍頭的那一刻起,屋主就得依用水量,支付水費給自來水公司,也就是這些水是屋主花錢買來的有價物,且屋主顯然刻意不想讓人隨意使用,石男卻自備插銷擅自開啓,因此根據屋主提供的監視器畫面,依可處徒刑5年以下、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的竊盜罪起訴石男,至於揮舞袋子的動作不構成恐嚇,處分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