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大考金融業被抓3大缺失 金管會提加強措施

金管會主委顧立雄 。(圖/記者戴瑞瑤攝)

記者戴瑞瑤/臺北報導

我國參加亞太洗錢防制組織(APG)實地評鑑,16日正式初評結果出爐,評審明確指出我國金融機構有3大缺失,包括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查覈機制實質受益人的認定、洗防法裁罰太輕。金管會主委顧立雄今天(19日)表示,正在召集金管會內部,擬出加強措施定案後會對外報告,也會向APG報告。

APG這次針對我國金融機構,列出3大缺失,第一是我國OBU的查覈機制有待深化;第二是,金融機構洗錢防制辦法對實質受益人認定是持有公司股權25%以上,APG認爲過高;第三就是洗錢犯罪裁判刑期偏輕、不具勸阻性。

針對OBU的查覈機制,金管會主委顧立雄表示,OBU這樣的虛擬境外金融中心,始終是大家都關注的一個項目,在KYC部份上會再進一步要求。金管會正在在召集各單位研議,特別是銀行局,看有沒有可以再加強的措施,定案後會跟外界報告,也會跟APG報告。

是否要再次清查一次所有OBU帳戶?顧立雄說,這不只是單純清查一次這麼簡單,而是後續要持續做好KYC工作,之前第一次清查是關掉許多靜止戶,虛擬境外金融中心產生的洗錢疑慮,始終被列爲風險區塊,對這高風險區塊當然要想辦法再加強,APG認爲OBU作爲高風險,要做好高風險基礎建立,甚至做好風險體檢,這都是需要再加強。

此外,APG關注實質受益人認定,依照目前的「金融機構洗錢防制辦法」,最終實質受益人的認定是持有公司股權25%以上。顧立雄認爲,真正問題在單純以股權比例做爲實質受益人認定,不見得合乎APG對實質受益人的要求認定,金融業這塊可以要求以真正實質受益人作爲認定標準,不是單純以多少股權來認定,不一定股權未達到25%就不是真正實質受益人,而會採真正的實質受益人認定。

APG也認爲我國洗錢防制的裁罰太輕。顧立雄表示,洗錢防制法涉及到金融業跟非金融業,洗錢防制法最高罰金已經拉高到1000萬,但其中金融業部分,以後金融相關業法,例如:銀行法保險法、證交法等,都會提高最高罰金額度,以銀行法來說,行政院提到立法院版本是從1000萬拉高到5000萬。會再跟法務部研議,特別就金融業部分,不採一體適用洗防法,因爲洗防法額度最高只有1000萬,但銀行法修法後罰金最高額度會比洗防法高,像銀行資本額這麼大,產生洗錢風險,已經納入銀行法內稽內控,根據銀行法相關規定,可以用違反內稽內控處罰到較高罰金,而不一定要採用洗防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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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搞懂亞太洗錢防制評鑑】

Q:亞太洗錢防制組織(APG)是什麼?A:「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sia Pacific Group on Money Laundering,簡稱APG)於1997年2月成立,爲亞太地區防制洗錢犯罪的多邊機制,目前有40餘個會員。我國於1997年加入該組織,是創始會員國之一。APG的成立目的,是要促進及確保亞太區域各國的法律監管及執行措施,儘可能符合FATF制定的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標準。根據會員規則,一旦成爲APG的會員,即須遵守「同儕互相審查機制」,藉由該審查機制,各成員國間得以公正地審查彼此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措施對於FATF標準的遵循程度。

Q:APG評鑑結果怎麼區分?A:評鑑結果可分爲「一般追蹤名單」,或是「加強追蹤名單」。在加強追蹤期間,如果有追蹤成效不彰,將轉入「審查名單」進行更強化的追蹤觀察;如再未有進展,將有相應的制裁。轉入「審查名單」或是「制裁名單」,對於該國的金融活動將有嚴重影響

Q:目前我國被列入哪個名單?A:臺灣在1997年以創始會員國身分加入APG,2007年曾列爲「一般追蹤名單」,但2011年因追蹤結果不佳,落入「加強追蹤名單」,2016年底更因欠缺資恐法,一度將被列爲全球重大缺失,洗錢防制績效在近幾年掉到谷底,政府緊急提出行動方案尋求緩頰,APG這次纔給予「補考」機會。

Q:APG評審團怎麼組成?評審制度爲何?A:評審團以會員國代表組成,以這次來臺評鑑團來說,評鑑委員共9人,分別來自美國、南韓印尼巴基斯坦泰國埃及等國。過去APG評審團多以7人一組負責拷問,這次來臺評審多達9人,陣仗非常大。而這次評鑑受評內容高達11個受評項目,只要在5個項目終拿到「相當有效」以上的分數,就能被列入「一般追蹤名單」。

Q:若這次評鑑結果不佳,對我國有何影響?A:這次評鑑攸關臺灣可否再回到「一般追蹤名單」,若再被列入「加強追蹤名單」,我國在國際上的資金匯出入大受影響,金融機構在海外的業務也會限縮、對於國人赴海外投資遭受嚴格審查等不利結果,甚至大幅貶落臺灣的國際聲譽與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