嚇阻虐童幼兒園!政院修法:處罰鍰、公佈行爲人姓名

記者賴於榛/臺北報導

臺灣虐童事件頻傳政院會22日通過「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法後,如對幼兒有「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保障法」第49條規定體罰或性騷擾等行爲,除處以罰鍰外,並應公佈行爲人姓名,以保障幼兒與家長權益。

臺中北屯區的愛堡貝託嬰中心日前驚傳保母虐童事件,一名保母疑似受不了一名不到一歲的小女嬰哭鬧,竟然用手、用枕頭猛打嬰兒頭部,還重重擡起後再往地上摔,畫面慘不忍睹。行政院爲了嚇阻類似情形發生,通過「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草案修正消極資格規範,並授權訂定不適任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相關規定;另增列教保服務機構進用人員應報備查之規定,也就是教保服務機構如違反幼照法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以罰鍰、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停辦或廢止設立許可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公佈其名稱負責人姓名。

▲臺中愛堡貝託嬰中心保母虐童,震驚全臺。(資料照/翻攝自爆料公社專頁)另外受幼照法規範之教保服務機構相關人員,如對幼兒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規定、體罰或性騷擾等行爲,除處以罰鍰外,並應公佈行爲人姓名,以保障幼兒與家長權益。

除此之外,政務委員林萬億先前受訪時表示,修法也鬆綁2歲到6歲的兒童照顧方式,朝多元照顧方式規畫,他表示,以企業托育爲例,企業如要開設幼兒園成本考量,可能因爲人數不足而不開設,修法鼓勵企業之間聯合開設,放寬建築物使用規範,或者准許僱用保母或托育人員照顧員工小孩

林萬億表示,希望藉由修法將企業托兒能量納入托育思考當中,這也是未來托育公共化的思考一環,希望減輕年輕父母的托育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