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一名國小女童,26日上午騎腳踏車在路口停等紅燈時,突遭25歲安姓下士猛踢頭部,踹到鞋子都掉了,女童嚇得跑回家求救,安男還緊追不捨,女童母親攔阻也遭毆傷,經檢察官聲押,臺南地院晚上以涉嫌兒少法、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嫌、傷周罪嫌重大,有反覆實施同一之傷害犯罪之虞,押定羈押不禁見。
臺南地院行政庭長林福來指出,安姓被告經訊問後,否認涉有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嫌、傷害罪嫌,惟有證人陳姓小孩、證人陳姓小孩之母、及其他證人之證述、監視器翻拍照片、醫院診斷證明書附卷可參,堪認被告涉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嫌、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疑重大。
▲臺南憲兵隊安姓下士,涉嫌酒後無故踹踢毆打女童母女2人遭羈押不禁見。(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且被告於本件涉嫌2次傷害罪嫌,恣意傷害被害人2人,嫌疑重大,且被告無視法紀,不尊重他人權益,被告於爛醉後,公然於市街上恃強凌弱,欺負年幼子女,多次暴行,情緒控管不佳,極易對於他人造成傷害,故有事實足認爲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之傷害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101條之1第1項第2款之情事。
因之,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追訴、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非予羈押,國家追訴及刑罰權即有難以實現之危險,亦無法預防同一犯罪之發生,再參酌被告所涉傷害等罪嫌,危害社會治安,妨害社會安寧,被害人受害不小,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身心狀況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有羈押之必要,依法應予羈押沒有禁見
據瞭解,25歲安姓現軍人26日行經南區文南路與建南路口時,竟涉嫌發酒瘋踹飛正在停等紅燈的國小五年級陳姓女童,嚇得女童跑回家求救,陳童母親出手阻攔也被毆傷,所幸有熱心民衆幫忙,纔沒有造成遺憾。
市警六分局警方據報迅速將安嫌逮捕,安男被捕時滿身酒味,酒測值超過1,安男也向警方表示「不記得發生什麼事」。案經警方移送法辦,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復訊後,向臺南地院聲請羈押,臺南地院召開羈押庭審查相關事證,於深夜近10時多裁定羈押不禁見。憲兵指揮部晚上也發表聲明指出,即刻將臺南憲兵隊安姓下士依「刑懲並行」原則調離現職,並檢討重懲汰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