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路口暗!男撿機捷爆閃燈回去裝 喊冤警示人車仍被罰

桃園一名簡姓男子日前經過桃園機捷A10山鼻站,想到回家途中有個路口燈光暗,索性將放在地上的爆閃燈撿回去裝在路口用。事後機捷人員發現報警,男子遭逮被依竊盜罪判罰拘役30日;但他不服稱自己沒有佔爲己有,是爲了「警示人車」纔拿走,法官認爲恣意拿走桃園機捷所有的爆閃燈,就已構成竊盜條件,因此駁回上訴。

判決書指出,簡男今年1月24日凌晨2點多,開車至桃園機場捷運A10山鼻站,徒手竊取桃捷公司擺放在後方停車場的爆閃燈,一組含密碼鎖頭價值要新臺幣6978元,得手後開車逃離。山鼻站副站長察覺遭竊後報案,經警方調閱監視器發現簡男犯行,並在桃園市蘆竹區一處土地公廟旁尋獲爆閃燈。

對此簡男警詢時坦承不諱,首度開庭男子被依竊盜罪處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3萬元。但事後男子不服上訴,稱自己沒有竊盜,當天經過捷運站,看到數支警示燈,其中一支倒在地上,想到回家途中有個路口迫切需要這個警示燈,就把它帶到蘆竹一個土地公廟旁邊擺放,警示來車使用,並非佔爲己用,而且爆閃燈之後也交回桃捷公司。

但法官認爲,簡男未取得桃捷公司同意,恣意取走桃捷所有的爆閃燈,把燈擅自放在想放的地點,就已構成竊盜罪要件,至於簡男並未將爆閃燈帶回家或變賣獲利,僅涉及對爆閃燈的贓物處分行爲;另爆閃燈經桃捷公司取回,僅是簡男偷竊爆閃燈經合法發還桃捷公司,與已成立的竊盜犯行沒有關係,上訴應予駁回。

桃園一名男子撿機捷A10山鼻站的爆閃燈回家附近路口裝,辯「警示人車」仍被判竊盜罪。圖/桃捷公司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