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上聚賭就不對?網路時代的「賭博罪」

▲新型態賭博,到底算不算刑法規範賭博罪?過去的法院其實是有不同意見。(圖/視覺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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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在上週(9月10日)預告刑法第266條賭博罪的修正草案,當然這個修正草案只出法務部的門,接下來還要送行政院核轉給立法院審議。立法院之後會不會照單通過,也還未可知。但下面我們來談一下,法務部爲什麼想要修賭博罪?

賭博已經從實體轉爲虛擬

過去我們想像中的賭場,大概像是拉斯維加斯那種,進去之後有很多的賭桌、不同類型的賭博方式玩家要先更換籌碼後下注,然後開賭。但在網路科技的發展之下,桌遊變成app、賭博當然也可以成爲app,下注的方式從現金更換籌碼,變成銀行轉帳或刷卡點數

那麼,這樣的新型態賭博,到底算不算刑法規範的賭博罪?過去的法院其實是有不同意見。

賭客怎麼罰?

刑法對賭博的處罰包括賭客跟賭場,分別規定在第266條及第268條。其中對「賭客」的處罰,刑法第266條規定的要件包括「在公開場所」或「公衆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至於在「非」公開場所或公衆得出入之場所,並沒有刑事責任,而是由屬於行政罰的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的範圍。

問題來了。

在網路賭場賭博,算不算是「在公開場所」或「公衆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到底應該透過刑法,還是社會秩序維護法來處罰?這可能是一個大問題。

▲針對這種新興賭博,如果認爲有刑事處罰必要,應該透過修法來明定。(圖/視覺中國CFP)

兩個最近的非常上訴判決

刑法賭博罪,不管是賭客或賭場,都不是重罪原本都在二審確定,並不能上訴到最高法院。但最近有兩個最高法院的非常上訴判決,檢察總長針對二審確定的無罪判決提起非常上訴,一個涉及以帳號密碼登入賭博網站,另一個則是透過Line傳遞六合彩簽註內容給組頭。最高法院認爲前者不構成、後者構成「在公開場所」或「公衆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

(一)107年度臺非字第174號刑事判決

促使法務部啓動修法,就是這個去年底宣判的非常上訴案件「107年度臺非字第174號」,判決的介紹請參考之前的這篇文章「以帳號密碼登入網站對賭,構成公然賭博罪嗎?」。簡要來說,被告透過帳號密碼登入賭博網站,進行賭博行爲,原審判決無罪。在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認爲:

本件電腦網路賭博而個人經由私下設定特定之密碼帳號,與電腦連線上線至該網站,其賭博活動及內容具有一定封閉性,僅爲對向參與賭博之人私下聯繫,其他民衆無從知悉其等對賭之事,形同一個封閉、隱密之空間,在正常情況下,以此種方式交換之訊息具有隱私性,故利用上開方式向他人下注,因該簽註內容或活動並非他人可得知悉,尚不具公開性,即難認系在「公共場所」或「公衆得出入之場所」賭博,不能論以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

判決最後也提到,針對這種新興賭博,如果認爲有刑事處罰必要,應該透過修法來明定。在這件非常上訴判決出現後,各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對網路賭博的賭客,多判決無罪。這是讓了法務部啓動修法的主因,修法理由中也提到這個非常上訴判決。

▲即便賭客不是親自到場,透過電話、LINE傳遞訊息賭博,都會構成在「公共場所」或「公衆得出入之場所」賭博罪。(圖/CFP)

(二)108年臺非字第148號刑事判決

相類似的論理方式,如前面提到的「賭博活動及內容具有一定封閉性,僅爲對向參與賭博之人私下聯繫,其他民衆無從知悉其等對賭之事,形同一個封閉、隱密之空間」,當賭客事以Line或其他通訊軟體傳遞賭博內容來下注,也不是其他人可以知悉,有許多法院也以類似的理由判決無罪。檢察總長針對這種類型再次提起非常上訴,這次的結果則有所不同,最高法院認爲無罪判決違背法令,指出:

私人住宅如供不特定之人得以出入賭博者,該場所仍屬公衆得出入之場所,至於賭客繫到場下注賭博,或以電話、傳真、電腦網路、或行動電話之通訊軟體等方法傳遞訊息,下注賭博,均非所問。

換句話說,如果私人住宅經營賭場,屬於公衆得出入之場所,即便賭客不是親自到場,透過電話、LINE傳遞訊息賭博,都會構成在「公共場所」或「公衆得出入之場所」賭博罪。

法務部改了什麼?

回到這次法務部提出第266條修正草案。

首先,第1項的在「公共場所」或「公衆得出入之場所」賭博罪,將罰金提高到5萬元。

其次,增加第2項:網路賭博罪。條文是這樣規定的:

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式,參與他人意圖營利而供給賭博場所或聚衆之賭博者,亦同。

換言之,對賭客而言,除了原本的「公共場所」或「公衆得出入之場所」會構成賭博罪外;透過網路、通訊方式賭博,也會成罪。

最後,要強調一下,以上出現的爭議都在參與賭博的賭客。至於經營賭場的情形,並沒有區分網路、公開性的爭議,不管透過網路或通訊軟體,都會構成刑法第268條的意圖營利提供場所賭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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