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出境被浮濫使用 錢建榮法官:錯判者應納國家賠償

高院法官錢建榮24日在限制出境研討會中指出,限制出境在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甚至違反比例原則,嚴重侵害人民基本權利,有違憲之虞。(圖/記者黃克翔攝)

社會中心臺北報導

對於我國司法實務上的限制出境,高等法院法官錢建榮24日表示,限制出境在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甚至違反比例原則,嚴重侵害人民的基本權利,有違憲之虞。

錢建榮在參加臺灣法治政策研究基金會主辦的「法治主義下限制出境法制化研討會」上指出,限制出境在實務上分爲行政與刑事兩種案件類型,但不論哪種類型,都有違憲之虞。他表示,在大法官解釋中,僅有兩號解釋提到行政類型的限制出境,其中民國83年的釋字345號擴張法律解釋後,宣告合憲;而民國87年的454號,則以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直接宣告違憲。至於刑事案件的限制出境,根本沒有相關法律規定,也因此人民無從聲請釋憲,大法官解釋付之闕如

錢建榮解釋,刑事案件的限制出境在實務上多由《刑事訴訟法》中的限制住居相關規定衍生。憲法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的自由,但限制出境則限制了人民遷徙自由,至於限制住居則是限制了人民居住自由,兩者在憲法上明確區分,倘國家要限制人民的基本權利,應有不同法律依據,不應該混用

限制出境在實務上衍生許多問題,錢建榮曾因此多次開庭審理對前元大集團創辦人馬志玲杜麗莊解除限制出境案件,也審理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夫婦的解除限制出境案件。他曾在庭上公開表示,限制出境在實務上被濫用,不論是檢察官、法官,都濫用這個強制處分手段。他甚至對林益世夫婦說,請向大法官聲請解釋限制出境的合憲性問題。

另外他也舉出曾審理過的案件,被告檢方偵查中就被限制出境,起訴後,一審、二審、三審全都承繼檢方的限制出境處分,無罪確定後,被告才發現限制出境的處分仍未解除,無法出國,因之向法院聲請解除。不過三個審級法院互推,最後更推給最早做出處分的檢方,這對無罪的被告來說,形同另一種折磨。

限制出境影響廣大,人民可能因爲無法出境,導致國外經商失敗,影響人民生計。但人民有補償機會嗎?錢建榮表示,我國《刑事案件補償法》中只針對羈押有國家賠償,至於限制出境並未納入。他建議可以援引德國的規定,法院酌給精神慰撫金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