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長、里長當選不就職 立院法制局:應沒收保證金與選票補助

去年底九合一選舉過後,接連發生當選鄉長與里長不就職情形,導致相關選區該選完就面臨補選問題,浪費公帑。立法院法制局建議,爲遏阻此種行爲,應修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保證金不予發還,也不發給該當選人競選費用補貼。(周志豪攝)

去年底九合一選舉過後,接連發生當選鄉長與里長不就職情形,導致相關選區該選完就面臨補選問題,浪費公帑。立法院法制局建議,爲遏阻此種行爲,應修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保證金不予發還,也不發給該當選人競選費用補貼。

法制局表示,當選人獲得選民付託脫穎而出,當選後卻不願就職,不僅對民主選舉崇高價值有失尊重,所遺缺額尚須辦理補選,衍生選票印製及選務人力成本,浪費國家資源。

法制局指出,九合一選舉後,有鄉長當選人當選後即於臉書聲明不就職,就職日當天亦未出席宣誓就職典禮,發生無人交接特殊現象;有里長當選人因於公立醫院任職無法兼職,基於生涯考量決定不就職,向區公所提出「不就職聲明書」。

依據地方制度法規定,縣市長、鄉、鎮、市長與村、里長「辭職、去職、死亡者」,由上級機關派員代理,並於「辭職、去職或死亡」發生日起3個月內完成補選。

法制局表示,現行規定列舉「辭職、去職或死亡」3情形,但對當選人就職日前就聲明不就職情形並未規範,導致「既未就職,何來職務可辭?」情形,連帶自何時開始派員代理與辦理補選起算日也有認定問題,建議修法改爲「出缺」。

此外,宣誓條例規定,鄉、鎮、市長爲應依條例宣誓之公職人員,應於就職時宣誓,或另定日期宣誓,否則視同未就職。法制局說,依程序,鄉公所必須再次通知該聲明不就職的鄉長當選人宣誓就職,如其仍未依規定宣誓,才能視同缺額。

而村、里長則因無須辦理宣誓,當選人法定之日(上屆任期屆滿之日)視同就職,法制局認爲,如村、里長未於當日就職,直接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補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