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請辭移民英國 曾4個月放走反送中14被告

香港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請辭移民英國,曾4個月放走反送中14被告。(星島日報)

大陸環球網8日引述香港《星島日報》消息,香港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早前已正式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請辭, 60歲提前退休,生效期爲11月初。報導引述消息稱,沈小民將偕同妻子及一對兒子移民英國,放棄每月逾23萬港元的薪酬。報導稱,沈小民成爲《香港國安法》訂立後,首名決定離港移居海外的香港本地法官。對於港媒曝出沈小民將移民英國,有香港網友放話:「別讓沈小民跑了!」

香港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請辭移民英國,曾4個月放走反送中14被告,遭部分港媒質疑。(香港文匯網報導截圖)

報導稱,沈小民在處理2016年旺角「暴亂」案件時,以「逃跑屬參與暴動」爲由,將案中3名被告裁定暴動罪罪成,各監禁3年,但在2019年的灣仔「暴動」案中,認爲衆被告遇警即逃有可能是「應警方警告而離開」,或是基於對警方的「恐懼」的「自然反應」,結果一度被外界質疑持雙重標準。

《星島日報》報導,將近60歲的沈小民先後於去年10月及今年2月下旬,分別將「八三一」及「十一」兩案共14名被控暴動罪的男女被告,全部裁定脫罪。其中,去年9月審理前年的「八三一」 灣仔暴動案的8名男女被告中,他先裁定控方針對女社工陳虹秀的表面證據不成立,下令陳虹秀無須對控罪答辯,當庭釋放。同年11月再裁定餘下7名被告全部罪名不成立。

在裁決時沈小民接納辯方的部分看法,即不排除被告等人是希望到場「見證這難得的歷史時刻」。至於針對各被告當時身穿黑衣,他宣稱「選擇服飾顏色純屬個人喜好」,而帶備「豬嘴」「口罩」「眼罩」或「手套」等用作「保護自己」也是「無可厚非」。沈小民在裁決時稱各被告遇警即逃有可能是「應警方警告而離開」,或是基於對警方的「恐懼」的「自然反應」,乃裁定其餘7名被告的暴動罪全部脫罪。

港媒此前報導,在前年「十一」一案中,香港警方在灣仔一住宅搜出白電油、玻璃樽及布條等物品,住宅租客及屋內5人被控「串謀暴動及串謀非法集結交替控罪」,沈小民在審訊後,裁定6名被告罪名不成立。

沈小民在近4個月內接連判前年「八三一」和「十一」兩案,共14名被告甩掉暴動罪,香港律政司不服沈小飛的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直指沈小民裁定各被告暴動罪名不成立,因未能合理而全面考慮及分析案中整體證據,或未能處理針對各被告的證據,以及考慮了不相關的元素。1987年在英國取得社會科學士(法律及經濟)學位的沈小民,1989年在英國法律教育委員會完成大律師公會期終試。隨後分別在英國及香港取得大律師資格,並於1990年起私人執業,直至1997年獲委任爲裁判官,2012年9月晉升爲香港區域法院法官。

根據司法人員薪級表顯示,擔任香港區域法院法官的沈小民,每月薪金爲23.095萬港元。另外,法官及司法人員也享有各項福利和津貼,其中包括房屋福利、醫療及牙科福利、本地教育津貼、司法人員服飾津貼,以及就休假外遊所提供的交通服務等。根據《司法人員條例》,區域法院法官的正常退休年齡爲65歲,但可以自願選擇提早退休。

港媒此前曾整理出沈小民「經手」的部分黑暴案:

2019年10月1日灣仔暴動案:6名被告被控串謀暴動罪及一項串謀參與非法集結成爲交替控罪,沈小民裁定6名被告罪名不成立。

2019年11月理大一帶暴力衝突事件:19歲哈薩克籍浸大學生被控一項有意圖而企圖縱火罪。沈小民在裁決時稱,署理警長與處理證物的警員口供有矛盾,法庭無法肯定事情的始末是否真如警員所形容,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2019年8月31日灣仔暴動案:沈小民裁決時接納辯方的部分看法,稱不排除衆被告是希望到場「見證」這「難得的歷史時刻」云云,最終裁定8名被告全部暴動罪脫罪。

2019年10月1日黃大仙暴動案:20歲男生林子浩在黃大仙紀律部隊宿舍外,走出「傘陣」並向警方防線投擲磚塊,他否認參與暴動罪受審。沈小民聲稱兩名警員口供可信性不足,甚至質疑警員有可能在供詞上「添枝加葉」,更聲言單憑被告在基協中學外被制服及他身上的裝備「證明不了什麼」,被告或只是「路經現場」。由於法庭「無法安心地」接納兩警證供,裁定被告暴動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