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女友借款905萬元後 假造還款證明交法院下場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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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前黃姓男子向莊姓女友借款905萬元仍有893萬多元未還,但隔年他謊稱遭警方約談,請莊女擔任保證人騙她簽名按捺指印,再用電腦設備繕打標題爲「還款證明」的內容,向法院提出還款證明作爲支付證明的佐證,臺灣高等法院依僞造文書判刑4月,可易科罰金。

高院考量黃男爲一己私利,將僞造之還款證明影本提出於新北地院,作爲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之佐證,不僅損及告訴人之權益,更影響法院案件處理正確性,且被告始終否認犯行,未見悔意將他判刑4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