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業者「討車私用」詭辯當公務車 前臺中水利局科長最終判決出爐

向業者「討車私用」詭辯當公務車,前臺中水利局科長最終判決出爐。(中時資料庫)

臺中市水利局林姓前科長,被控要求得標業者提供車輛供他代步並獲取不法利益。一審判刑8年,二審認爲林男繳回犯罪所得,改判刑3年6月。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一審臺中地方法院判決指出,林男於民國106年2月至109年3月止,擔任臺中市政府水利局污水工程科科長,負責綜理水資源中心興辦計劃與相關工程。臺中市水利局106年6月間公告辦理臺中市10期重劃區,用戶接管工程開口契約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經包含林男在內等人評選後,由工程顧問公司張姓業者得標。

林男於106年7月間在其辦公室,主動向張姓業者要求提供車輛供他使用,以換取林男對案件後續履約的協助;張姓業者爲求案件免遭刁難而未拒絕,之後指示公司人員購車供林男使用,申請臺灣中油公司車隊卡供林男加油,後續又替林男更換其他2部車,作爲載林男女兒上課、買咖啡、餐廳飲宴、美容養生館消費,或前往機場搭機出國等私人用途。

一審審理時,林男辯稱,原本車子要做公務使用,後來他就公私混用,他也駕車進行公務行程,但未被法官採信。

一審指出,林男使用車輛期間自106年7月至108年7月止,長達約2年,由張姓業者支付油資、停車費、高速公路通行費、交通違規罰單、車輛維修費、燃料稅與牌照稅等不法利益,共計新臺幣23 萬餘元。

合議庭認爲,林男身爲公務員,不思廉潔自持,主動要求張姓業者提供車輛供其私用,嚴重危害國家法益,甚屬不該,且犯罪後否認犯罪,未見反省,依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爲收受不正利益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4年。

案經上訴,二審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高分院審理。二審認爲,林男於審理時繳回不法所得23萬餘元並坦白認過,頗有悔意,審酌本件犯行所得非巨等情狀,依貪污治罪條例規定減輕其刑,改判刑3年6月,褫奪公權3年。

林男不服判決,上訴三審,並主張他使用張姓業者的車輛,仍用於公務部分,並未請領交通補助,非屬不正利益,罪名不成立。最高法院認爲,林男上訴無理由,原審調查完備,量刑妥適,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112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