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長性騷擾可「回任」老師 全教總要求訂定不適任校長退場機制

全教總要求教育部訂定不適任校長退場機制。(林志成攝)

幾位中小學校長早年校騷擾學生或老師,但地方政府僅要求他們請假靜待調查或是回任教師,引發爭議。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今表示,現在「校長」職稱成爲不適任教育人員的護身符,教育部應規畫不適任校長退場機制,以提升教育品質。

全教總表示,《教師法》修正通過以來,教育部、地方教育局處,乃至於社會輿論無不要求積極議處不適任教師,但長期以來,有關不適任校長之處理機制,卻鮮少爲人關注,甚至出現許多不適任校長「回任」老師的案例。

全教總舉例,南投劉姓國小校長,早已畢業之學生指控性騷擾,南投縣政府表示被害人和證人的敘述相當明確,卻僅要求該名校長請假,等待調查,依南投縣政府之作法,該名校長等於繼續坐領高薪。

全教總再舉一個案例,原臺東高商校長曹學仁於108年遭檢舉騷擾同校女老師,經臺灣台東地方法院111年6月1日、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2年3月31日判決:該名校長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處有期徒刑6個月定讞。曹校長原本還想參加遴選,在多方壓力下最終退出遴選,卻將於下學期回任教師。

全教總高中職委員會主委張瓊方表示,這些案例凸顯教育部未能積極處理不適任校長,纔會出現違反性騷擾防治法遭判刑確定之校長還能回任教師這樣不可思議的怪象。不適任校長就是不適任教育人員,既然是不適任教育人員,能夠擔任教師嗎?

立委王婉諭指出,她發現許多校長的言行、管教方式、領導風格,都會對於校內行政、教職人員有深遠的影響。校長的適任與否,對於孩子在校園內的安全,至關重要。然而,在經手過的衆多案件中,卻看過一些不適任校長所帶來的傷害,而這些校長,並沒有良好的機制能夠適時退場。

教育部迴應,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17規定,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有不適任之事實者,公立學校校長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法解除職務、改任其他職務或爲其他適當之處理;倘不適任校長有教師法所定不適任情事,主管機關不得將其逕行分發學校任教,亦即直接影響其教育人員之任用資格。

有關全教總所舉國立臺東高商曹校長性騷擾案,教育部於收受刑事一審判決書尚未定讞前,已依公務員懲戒法移送監察院審查,後續並依公務員懲戒法程序認爲有解除職務之虞,而先行停止其職務並取消其申請參加校長遴選作業資格,當事人並無選擇繼續連任校長之機會。

教育部指出,此案目前監察院及懲戒法院尚在審理中,在相關判決結果前,當事人無申請退休等其他逃避制裁機制之可能,也無回任學校之問題。教育部後續仍將依相關程序決議,或審判結果依法嚴正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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