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員抓稀有白蛇合照遭咬 求償慘吃鱉 法院:跟公務無關

法官認爲,因王男與白蛇拍照時遭咬受傷,不屬因公情形、非執行捕蜂捉蛇職務所導致,應不在慰問金給付的範圍,予以駁回。(本報資料照)

臺中王姓消防隊員,2018年備勤時遭1條白蛇咬傷,送醫一度命危,出院後向臺中市消防局提申請醫療看護費與病假,卻不覈准原因稱,王輕忽危險性竟抓蛇拍照,非因公受傷否準;王員不服提出行政訴訟,法官認爲,王因拍蛇照被咬傷,和執行公務無關,予以駁回,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王員雖備勤時遭白色雨傘節咬傷,經緊急送醫後挽回寶貴性命,出院後向臺中市消防局申請住院醫療及看護費,並請求給薪病假、補發薪資及未休假加班費差額,都不被覈准通過,於是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訴訟。

王姓消防隊員主張,他在工作備勤時段去清洗捕蛇桶子,是因洗蛇桶又再次將白蛇夾出,徒手把玩白蛇要求拍照導致,爲當場教育替代役男瞭解蛇的習性,應屬執行公務,不幸被咬傷險沒命,住進加護病房、出院後仍就醫,四肢疼痛、行動緩慢,呈半失能狀態。

臺中市消防局稱,洗蛇桶並非王的勤務,且未接受上級指示,甚至在沒有任何防情況下,徒手抓蛇拍合照,是危險行爲,還將蛇放自己手上,及替代役男手上,結果遭咬傷手部虎口,認爲非因公受傷。

法官認爲,因王男與白蛇拍照時遭咬受傷,不屬因公情形、非執行捕蜂捉蛇職務所導致,應不在慰問金給付的範圍,認定原處分無違誤,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