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買假貨起訴京東卻敗訴,京東說“京東自營不是京東商城自營”

寫在前面:

打擊假貨時,說是自營,不存在假貨;消費維權時,發現“自營”並非京東商城網站自營而敗訴。

這“和領獎時爭先恐後,負責時推三阻四”沒什麼區別。

那麼,針對京東、淘寶電商交易平臺電子商務中到底應該承擔哪些責任?當出現假貨或欺詐時,消費者又該如何維權?

京東網站上的“自營”不是京東網站自己經營銷售

日前,朝陽法院審結一起消費者範某訴京東商城網站(www.jd.com)消費欺詐案件。

經法院開庭審理,消費者範某在京東商城網站(所屬主體爲“北京京東叄佰陸拾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購買的“京東自營”商品銷售方並非“北京京東叄佰陸拾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而是“天津東海貿易有限公司”。

因此,朝陽法院以“北京京東叄佰陸拾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並非適格被告一審裁定駁回了範某的起訴。

那麼,問題來了,如果京東自營商品出現消費欺詐時,用戶或消費者到底該找誰維權?

2016年5月13日,消費者範某分三筆訂單在京東商城購買了四款京東自營的真力時手錶,總價款14.7萬餘元。

購買時網頁商品說明顯示錶鏡材質藍寶石水晶,但是範某在收到商品後,發現商品說明書保修卡上寫明手錶材質爲藍寶石水晶玻璃。範某將手錶送至中工商聯珠寶玉石檢測中心進行檢測,檢測結果爲人工合成藍寶石。

範某認爲,京東商城網站宣傳構成欺詐,故將“北京京東叄佰陸拾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東電子商務公司)訴至法院,要求退還貨款、賠償檢測費並索三倍賠償。

庭審中,京東電子商務公司辯稱,雙方不存在買賣合同關係,儘管涉案產品屬京東自營,但該公司僅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未參與買賣行爲。

法院經審理查明,京東商城網站(www.jd.com)所有者京東電子商務公司曾與天津京東海榮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東海榮公司)簽訂《平臺服務協議》,約定:京東海榮公司自願向京東電子商務公司申請使用網絡交易平臺,京東電子商務公司僅提供產品信息展示的平臺服務,不從事產品交易事宜,不對產品交易事宜負責。

最後,法院認爲,範某通過電子發票可知曉銷售者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且無證據證明京東電子商務公司明知或應知銷售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因此,法院以“被告不適格”裁定駁回了範某的起訴。

以消費者範某訴京東商城網站消費欺詐一案爲例,不論是本案消費者範某,還是其他消費者,在京東商城網站標註“京東自營”的商品頁面下單,自然會認爲京東自營”就是網站自行經營的商品,產品質量、售後服務都應由京東商城網站承擔。

而庭審中,京東電子商務公司曾向法庭表示,“自營”爲京東集團自營而非京東商城自營,具體的銷售主體由京東集團根據訂單具體情況確定,即根據消費者所在區域、商品庫存量等,由京東集團自行決定開發票主體及發貨公司主體。

顯然,從該案的裁判結果來看,由於京東商城在“京東自營”標註上的“引人誤解”或“信息披露不充分”,實際上增加了消費者的維權難度。

對此,朝陽法院也認爲,銷售主體的模糊會侵害消費者知情權,目前銷售模式下,消費者只能通過申請開具發票才能得知自營商品銷售者的真實情況,這一披露方式存在明顯瑕疵,容易誤導消費者,在發生糾紛時也容易發生起訴主體的錯誤,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

但更重要的是,在電商平臺區分“自營”與“非自營”的前提下,本身基於用戶對“自營”的產品質量承諾和售後服務支持的信任和信賴,獲得了較爲突出的競爭優勢,但是,電商平臺與其關聯公司“自營”銷售者方面又通過不充分、不顯著的信息披露,增加了消費者的維權難度。

簡單說,京東等電商平臺這種做法還是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構成了侵害。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中,與京東相關的幾個公司主體之間關係複雜,其中,

1)產品銷售者京東海榮公司是由北京京東世紀貿易有限公司於2016年1月13日獨資註冊,由張雱任法定代表人;

2)京東網站所屬者京東電子商務公司則是由劉強東、張雱、李婭雲三個自然人於2007年4月4日出資註冊的公司,由劉強東任法定代表人;

3)北京京東世紀貿易有限公司則是由京東香港國際有限公司於2007年4月20日出資成立的臺港澳法人獨資企業,由劉強東任法定代表人;

4)北京京東世紀貿易有限公司僅在北京還出資成立三家子公司,涉及小額貸款等業務,均由張雱任法定代表人。

因此,從法律上看,不能把京東自營與京東商城劃等號,也就不能把劉強東跟京東劃等號。那麼,這是不是意味着標註“京東自營”的商品出現問題,京東商城網站就一概不負責任呢?

顯然不是。根據工商總局制定的部門規章《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確保“商品或者服務信息應當真實準確,不得作虛假宣傳和虛假表示”的責任主體,既包括商品銷售者也包括電商平臺。

而從京東商城所有者京東電子商務公司2016年遭受行政處罰記錄來看,京東商城網站因“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而被工商局處罰過兩次。

因此,消費者一旦在“京東自營”上購買不合格的商品,一方面,可以結合發票對實際銷售者京東子公司起訴,另一方面,也可以對京東商城網站的不當宣傳或展示向工商局投訴。

此外,針對京東商城在標註“京東自營”上存在的問題,朝陽法院向京東電子商務公司發出司法建議,建議該公司在網站頁面顯著位置對“自營”等專有概念作出明確解釋,所有商品銷售頁面均應披露銷售者詳細信息,並將銷售授權書在明顯位置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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