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性騷擾未通報 學務長挨罰有理

(示意圖/達志影像/shutterstock提供)

某國立大學一名男學生,2014年間接受諮商輔導時,竟在個別諮商室內,當着張姓輔導員面前脫褲露出生殖器,諮商與生涯發展中心林姓前主任等人卻未在24小時內依性平法規定,通報性騷擾案,吳姓學務長因此遭教育部裁罰1萬5000元。吳不服提行政訴訟,一審認爲吳是負責通報主管,未盡指揮監督責任,顯有過失,判他敗訴。案經上訴,因吳未具體表明原判決有什麼違背法令,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2014年7月29日,某國立大學校林姓諮商中心主任,與一名男同學相約在諮商中心會面,當天上午9點40分,男學生和父親一起到場,他表示想和張姓輔導員單獨面談,於是和張進入個別諮商室並關上門,沒想到男學生卻脫褲露鳥。

張姓輔導員驚嚇地衝出個別諮商室後,男學生被父親及其他教職員要求穿回褲子,但他竟衝出室外、作勢從欄杆要往外跳,還說要自殺。教官趕到現場制止,由林姓主任開車帶他就醫。

同日下午,林姓主任主持諮商中心內部會議,其他輔導員在會議中報告此事;被害的張姓輔導員也在8月4日向學校性平事件申請窗口、學務處侯姓秘書告知事件經過,但張還在考慮是否提出申訴書,因此侯把申訴書電子郵寄給張,再致電吳姓學務長。直到同月7日才由校園安全中心張姓承辦人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爲校安通報,並稱全案爲疑似性騷擾事件。

後來張姓輔導員未採用性騷擾申訴書,認爲是遭強制猥褻,向校方提出性侵害申訴書。經手過的教職員,依性平法規定都負有校安通報義務,且對疑似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都負有社政通報義務,卻遲至8月7日才爲校安通報,因此教育部認定有嚴重違失,2015年4月27日,裁罰第一時間知道卻未通報校方的林姓主任6萬元。吳姓學務長是行政主管,因不識法規而未作出明確通報指示,依法裁罰1萬5000元。

吳不服提行政訴訟,臺北地院認爲依法規應在24小時內通報,吳事前指示不明確且事後也未即時審覈,因此對校安人員未在時間內通報一事有過失,教育部裁罰合法,判他敗訴。案經上訴,因未具體表明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北高行認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因不能抗告,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