挾狗逼奸憂鬱女 惡男重判8年6月確定

社會中心臺北報導

前科累累的曹姓男子被控威脅憂鬱症女患者,若不從就殺死她的愛犬,性侵女子得逞,犯後還狡辯指女子是萬華一帶流鶯最高法院依對精神障礙人犯強制性交罪,判8年6個月徒刑確定。

判決書指出,曹姓男子於民國98年間透過友人認識一名罹患憂鬱症的女子,發現女子精神異於常人後,當晚要求女子當他的女朋友,女子拒絕後遭曹男掌摑。

曹男自稱是萬華區的老大,抓起女子的狗恫嚇女子若不跟他發生性行爲,就要殺害她的狗,女子害怕愛犬遭傷害,不得已遭曹男性侵得逞。曹男多次性侵對方後,凌虐女子、拳腳相向,被害人在曹男離開後,報警處理。

一審審理時,曹男否認犯行,辯稱不知道對方有精神障礙,並指女子是萬華一帶的流鶯,兩人發生關係進行性交易法官認爲,女子提出有曹男精液衛生紙,且具體敘述被性侵的情節,曹男供述不實且自我矛盾,認定曹男確實性侵對方。

法院審酌曹男明知被害人有精神障礙,竟利用身強體壯的生理優勢對女子強制性交,造成女子身心受創,且犯後飾詞狡辯、未見悔意,依對精神障礙人犯強制性交罪判處曹男8年6月徒刑。二審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