偕女友拘禁「前任小女友」25天還性侵 男籌措30萬求和解改判
嘉義縣林姓男子與17歲少女有感情糾紛,去年4月間在IG虛設帳號,林以出陣頭打工爲由誘騙少女外出,借用友人住處與女友等人輪流看管及毆打,拘禁25日期間更對少女強制性交12次,員警查訪套房後發現她爲失蹤人口才獲釋,一審判林7年,二審期間雙方以30萬和解,改判4年半。
一審認林成年人共同故意對少年犯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七日以上之罪處1年8月;又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傷害罪共3罪,各處3月;又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共12罪,各處3年2月。得易科罰金應執行6月;不得易科罰金應執行7年。
林的女友部分則犯故意對少年共同犯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七日以上之罪處1年6月。其他友人則另行審理。然而,檢方及林均不服上訴二審。
檢方指出,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法定最重本刑爲5年,而告訴人爲少年,林故意對少年犯罪,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須加重其刑,加重後法定最重本刑爲7年6月。原審此部分仍判決得易科罰金,顯有違誤。
林及律師表示,林並無前科,素行良好,且因先前曾與少女交往,而有感情糾紛,並因女友又與少女有嫌隙,在新仇舊恨及林所罹中度智力不足障礙症相互影響下,纔會一時失慮而犯下此案。
律師認爲,林偵查中雖未坦承犯行,惟於原審審理中終知悔悟而坦承犯罪,且經濟狀況不佳,仍與少女及家人達成和解,彌補少女並取得原諒,縱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請求法官酌減其刑,並予緩刑,以勵自新。
臺南高分院合議庭認爲,檢察官上訴認原判決就林3罪量刑及定應執行刑易科罰金部分有違誤而應撤銷改判,則有理由;另林上訴就其餘各罪量刑及原判決諭知定應執行刑部分均請求改判較輕刑,也有理由,自應就原判決關於各罪宣告刑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改判。
二審改判,林成年人共同故意對少年犯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七日以上之罪處1年4月;又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傷害罪共3罪,各處3月;又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共12罪,各處3年1月。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應執行5月;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應執行4年6月。
二審期間雙方以30萬和解,法官改判林男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應執行5月,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應執行4年6月。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