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慶元》中天關臺 損害難回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2月7日竟然駁回了中天新聞臺的假處分聲請,可說跌破了不少法律以及傳媒學者專家眼鏡。(鄧博仁攝)

今年11月25日,NCC一如外界預料,否準中天新聞臺此一衛星廣播電視頻道的換照申請,引發了學界侵害新聞自由廣電自由的諸多批評。原本大家預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或許可能挺身而出,准許中天假處分之聲請,准許在中天新聞臺在本案爭訟期間得暫時繼續經營不料,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今日竟然駁回了中天新聞臺的假處分聲請,可說跌破了不少法律以及傳媒學者專家的眼鏡。

北高行駁回中天聲請的理由有四,其中最受爭議的,應該是指稱「原處分並未對聲請人造成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中天新聞臺是一個衛星廣播電視臺,並不是無線廣播電視臺,所以並不像無線廣播電視一樣,具有頻譜稀少性的問題;正因如此,中天對於6年換照的合理正當期待,就會高過無線廣播電視臺。詳言之政府透過執照制度管制平面或電子媒體,屬於「事前審查制度」,原則上應屬違憲而無效。但由於無線電視的頻譜有限,且電波間會互相干擾,所以才例外允許政府設置執照審查制度對於無線廣播電視執照之核發與換髮予以把關,但也嚴格限制政府不得於換照時干預媒體的內容與經營,以免干涉新聞自由與廣電自由。相對於無線廣電媒體,平面媒體在《出版法》廢除之後,即不再有執照制度的干涉,即爲適例。

以本案來說,中天新聞臺既然是衛星廣播電視頻道,依據現代的衛星傳播技術,足可容納超過一千個頻道,所以政府原本即沒有執照管制的正當性,故中天自可合理期待6年執照屆滿時,政府應准許換照。故北高行假處分裁定中所謂「本件聲請若予准許,形同聲請人藉由假處分程序迴避國家對於衛星頻道事業換照監理規範,除將使衛星廣播電視法所定6年定期換照之制度設計形同具文,並影響相對人有效管理秩序權能」,顯然是將衛星廣播電視與無線廣播電視的管制密度等同觀之,顯然違法不當。而且,依此理由,不啻認爲NCC可以恣意否準媒體的換照,媒體均不得聲請假處分,此豈不使法院成爲NCC的橡皮圖章

進而言之,NCC否準中天新聞臺換照的處分既然還在爭訟中,未來即有中天勝訴可能性。但是中天新聞臺之執照一旦被終止,中天新聞臺的播送將立即隨之終止,其所有之製作團隊員工,將立即面臨被裁員命運,且目前使用中的有線電視頻道也將由其他衛星廣播電視所取代,中天新聞臺多年來培養的觀衆更將隨之流失。就算兩、三年後中天勝訴,這些流失的團隊、觀衆,都將無法回覆,中天新聞臺更勢必必須進入清算、解散程序,此如何能謂中天並無「難以回覆之損害」?

以婦聯會案的先例觀之,最高行政法院即站在捍衛人民結社自由的意旨,認爲婦聯會之會員「透過結社而溝通理念,凝聚羣體能量,經由公共參與經濟、社會及政治事務,而發揚其價值之可能,將因原處分之執行而無從實現,相對人日後縱使獲得本案勝訴判決,也顯然無可回覆因時間經過所流失之羣衆能量,以及匯聚理念而成爲公共政策契機。」同理可證,中天新聞臺一旦被關臺,「也顯然無可回覆因時間經過所流失之羣衆能量,以及匯聚理念而成爲公共政策之契機」,焉能謂「無難以回覆之損害」?

中天新聞臺的執照期間即將屆滿,最高行政法院是否願意挺身而出,在最後關頭自爲裁定,准許中天新聞臺假處分之聲請,在本案訴訟結束前,維持中天新聞臺衛星廣播電視執照之效力,以捍衛憲法保障之新聞自由及廣電自由,大家都在拭目以待。

作者中華民國憲法學會秘書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