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憲傑/下修假釋門檻不如將施用毒品除罪化

監所內以煙毒犯爲多數,要解決超收問題,不如將施用毒品除罪化,以戒治取代刑罰,幫他們根除毒癮。(圖/視覺中國CFP)

日前媒體報導因監所人數過多,起因於毒品犯罪人數佔多數,爲此,有人提出毒品犯罪除罪化之議題,並降低假釋門檻等。毒品犯罪除罪化,並非指所有毒品犯罪均要除罪化,應該是施用毒品是否應該除罪化。

細究毒品犯罪之態樣,包含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轉讓、引誘他人施用、施用等。毒品犯罪確有造成社會上不特定多數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生活利益之危害,以刑罰加以管控並無不妥之處。降低假釋門檻直接影響是監所人數減少,但施用毒品者假釋後,就不會再犯了嗎?就筆者的經驗來看,此種推論似乎過於快速。畢竟,施用毒品是一種成癮性白話來說,施用毒品是一種自害行爲,施用毒品者在身體或心理生病了。

國家允許個人合法地享用香菸酒類,卻以強制戒治與刑罰手段禁止吸食毒品,一方面固然可以解釋是爲了保護吸食者的身體健康,另一方面毋寧是透過刑事規範爲人民選擇某種特定的生活方式。我們在道德上或可呼籲個人應該尊重自己的主體性,不要從事使自己主體性與自我決定能力喪失之非禮性行爲,然而在法律上,尤其是在刑法領域中,要求「人應該使自己活得像個人」的命題,應無法作爲一個強制規範的前提要件。毒品施用者如無任何侵害他人之行爲存在,刑法並無處罰之立基。

毒癮發作時,多數施用毒品者會再走回施用毒品的老路,甚至透過犯罪取得購毒的資金,也就是爲什麼施用毒品時常伴隨其他犯罪產生,再導致入監服刑。因此,降低假釋門檻只有暫時減少監所人數,並無法根治毒品犯罪,而淪爲惡性循環,且倒果爲因。

但是,未降低假釋門檻難道施用毒品人數就降低了嗎?當然不是,否則怎麼會有降低假釋門檻的建議出現。也就是說,現行未降低假釋門檻,毒品犯罪人數一樣多,所以用刑罰來嚇阻吸毒行爲,幾乎是一種無效且徒勞的手段,又造成監獄人口過度膨脹等社會負擔。

現行規定,以初犯、5年後再犯者施以觀察、勒戒等戒除身癮措施;若在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者,檢察官依法追訴。所以,現行規定並非以刑罰爲主要規範,但是爲什麼經過觀察、勒戒後還會再犯?究其原因,恐怕是毒品防制出現問題。

現行規定,5年內再犯者,檢察官依法追訴,追訴後,法院就依法判決,第一次遭起訴時,通常可以易科罰金之刑,但若無法易科罰金,則需入監服刑;出監後再犯者,若無法易科罰金,又得再入監服刑。現行以刑罰杜絕施用毒品之思維已施行多年,但毒品人數仍然不斷攀升,顯見刑罰並非萬能,也造成監獄擁擠的副作用

施用毒品之行爲人不應揹負「加害者」之角色,應從「被害者」的角度給予幫助,就毒品施用者爲醫療戒治,取代重刑處理,採用治療代替刑罰的方式,根絕其成癮性。

我國目前毒品刑事政策的思維方向,始終停留在認爲毒品濫用之因,是刑法漏未規範或刑罰嚴厲性不夠的淺層思考,因此於1998年立法時以嚴懲對待供給毒品行爲,以治療對待施用毒品行爲政策,經歷2003年修法,又慢慢傾斜到連毒品需求面之行爲也以刑罰嚴懲的立法架構,至2009年修法重點,仍然採用加重刑罰與加強管制政策。我們該思考的是,未來應如何與毒品共存,放棄過往以重刑爲主之架構,轉而提供戒斷醫療等方式輔導施用毒品者,以落實保護全體國民身心健康之真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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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憲傑傑論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東吳大學兼任講師,曾任檢察官、法官。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88論壇歡迎多元的聲音與觀點,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