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依涵、張彥文殺人都免判死 法官的理由百百款...

圖文/鏡週刊

犯下八里雙屍命案歷審3度,被依強盜殺人罪判處死刑的謝依涵,最後逃過一死,原因是最高法院維持高等法院更二審的見解,認定謝依涵有教化可能,判決謝依涵無期徒刑確定。

更二審法官認爲,綜合臺大心理系助理教授趙儀珊、警大教授沈勝昂的鑑定報告,認定謝依涵「矯正、再社會可能性高,再犯可能性低」,監所相關矯正也使她有正向改變,因此改判爲無期徒刑。

不只謝依涵免死,砍殺前女友47刀致死的「臺大宅王」張彥文,也一樣逃過死刑,主要的理由是他與家屬達成和解、有悔意,也有教化可能。

3年前因複合不成、當街砍死前女友的張彥文,一審時被依殺人等罪,判處無期徒刑,張彥文上訴二審,並與被害女子家屬以1263萬元和解,並先支付450萬元,獲酌減改判21年6月徒刑。

此外,殺害新竹小六男童男子李靖,一樣免死。李靖因爲經濟壓力大,想不開,又希望有人能「共赴黃泉」,竟把認識2年的小六男童騙到家裡,並請友人天心協助勒斃男童,再抱屍到新竹另一租屋處,自己服用FM2等藥物、施放水煙殺蟲劑,試圖自殺。

但法院確認定,兇手動機,與有嚴重偏激觀念、反社會性格者仍不同,很明顯不是「無差別殺人」。勒斃男童雖殘忍,但比起「用槍、爆裂物等兇器造成的血腥恐怖攻擊、屠殺」,或是凌虐等變態殺人手法,有程度上的差異,不符公政公約第6條第2項所定「情節最重大之罪」。

法院認爲,我國雖簽署兒童權利公約,但因殺害兒童犯罪情節不一定相同,爲了兼顧「罪刑相當原則」,不是殺害對象是兒童或少年,就得一律處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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