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毓蘭》讓失聯移工就地合法

近日接連傳出移工確診,因此指揮中心宣佈,除了社福移工外,產業移工居檢一律篩檢。

臺灣秋冬防疫拉響警報,新一波疫情來勢洶洶,截至目前爲止,確診案例已經有719例,有626例境外移入,其中136例爲外籍移工,國籍分別爲印尼109例及菲律賓27例。因爲在短時間內,印尼移工確診激增,防疫指揮中心因此宣佈暫停印尼移工輸入兩週,對於需要看護殷切的家庭以及身障者影響甚鉅。先前外界呼籲政府應進行入境普篩時,陳時中以「14天隔離就是最好的檢疫」爲由一口否決,認爲毫無必要。如今,入境移工隔離14天不僅無法確定有無感染,有些移工宿舍是40、50人共宿的大通鋪,成爲交叉感染溫牀,顯示政府檢疫機制存在漏洞,現行的移工政策更需要總體檢。

印尼移工是我國目前社福移工的大宗,佔總體76%,許多病患家屬已經等待多時,但重症患者及家屬反應,因爲就業服務法第58條,看護行蹤不明,必須要再等3個月才能重新聘僱,同時印尼政府單方面實施的零付費政策,將導致僱主面臨看護離開或是換工,需重新再負擔11項費用,其中還包括來臺機票費跟簽證費等,等於移工換工作或逃跑,倒楣的都是我國需要看護工的僱主,這樣合理嗎?合法僱主的權益政府有保障嗎?弱勢、失能者及其家庭權益卻長期被忽視,現在又被凍結,政府有何良策可以應急協助這些家庭嗎?現行的移工政策,在國際壓力下,一味的維護移工人權,僱主相對弱勢,逃逸(失聯)的罰則毫無嚇阻作用,國內又因爲勞動力嚴重短缺,黑市勞動市場熱絡,查緝困難,26萬個社福類移工的僱主,惶惶不可終日。

爲減少人員跨境流動,也爲臺灣社會亟需看護的弱勢家庭請命,日前在立法院向衛福部提出建議,針對國內失聯移工,在受完刑事罰或行政罰後,讓他們接受一定的長照訓練後,輔導成爲社福移工,既可解決當下移工缺口的燃眉之急,也可避免移工入境,所帶來的防疫風險。這項建議提出後,僱主團體的反彈很大。但建議讓失聯移工就地合法是參考美國對非法移民大赦的做法,是一項可供社會先進思考的移工政策,但並非鼓勵非法,而且應該是因應疫情與移工的嚴重不足,只有一次性;必須搭配後續的失聯脫逃等嚴懲的修法,才能夠讓合法的僱主安心。因此,這項建議的兩項前提,一是保障和獎勵合法,二是嚴格取締非法,這兩項前提是我的信念。目前持續留在臺灣的失聯移工,仍然是許多家庭遇到緊急狀況時的重要幫手,讓現有的失聯移工合法化,只是目前爲了救燃眉之急的務實措施,還要有配套措施,必須修法提高對逃逸移工的刑責與罰款,還要嚴懲非法仲介、非法僱主,讓移工願意守法,不敢逃,不能逃,合法僱主才能安心。

爲減少跨境流動,勞動部希望國內僱主優先留住期滿續聘移工,依照上述邏輯,建議亦可考慮核發自行到案(不須收容)之失聯移工可在有班機遣返前予以臨時工作許可證,並將此些移工分配予各外展服務NGO團體統一調配運用,不僅能立即補充缺工行業勞動力的需求,亦可增加失聯移工到案意願,減少移民署收容負擔。目前移民署亦已經參考日本、韓國、新加坡等鄰近先進國家的作法,研擬提高逾期罰鍰、延長管制期間、增訂容留、藏匿、隱匿單純逾期外來人口罰則等相關修正條文草案,希望行政院儘速送交立院完成法制作業。

爲了躲避查緝,他們生病不敢看醫生,也不敢領口罩;僱用這些人的僱主則擔心面臨15萬到75萬元的罰鍰而不敢通報,這都是讓5萬名失聯移工成爲防疫破口的最主要原因。擴大失聯移工自行到案的專案是一次性的專案,乃疫情風險控管下的非常手段,專案結束後,加重處罰非法仲介和失聯移工。失聯移工如果被查獲就會失去原有的工作身分,被驅逐出境後也將不得返臺工作。透過這項專案可思考予以立即補充缺工行業勞動力需求,亦可以降低境外移入的移工成爲防疫破口,失聯移工如果被查獲就會失去原有的工作身分,被驅逐出境後也將不得返臺工作。

過去我曾經主持勞動部「防制外籍勞工行蹤不明對策」研究計劃,針對逃逸外勞人數節節高升的現象,建議考慮放寬申請外籍勞工之產業別及資格;關注申訴服務處理情形、效率與適時降低外籍勞工環境壓力;加重處罰非法仲介與非法僱主;課予逃逸外籍勞工應有之責任;考慮採行繳納入境保證金制度;成立調度派遣鐘點式勞工機制;逐漸放寬外籍勞工在臺居留限制。爲了根本改善移工發生失聯或外來人口逾期滯留的情形,以及防杜渠等滯留在臺的誘因,勞政機關及其他權責機關,應從源頭強化審查機制、精進管理措施、改善勞動力市場缺工問題等應處作爲。針對非法僱主、仲介部分,本人仍建議採取嚴厲手段加強取締,並鼓勵逾期外來人口踊躍舉發非法僱主、仲介,依法追究非法僱主或仲介法律責任並支付當事人相關返國旅費

目前《入出國及移民法》容許失聯移工即使被驅逐出境,仍可在1到3年後再返臺工作,不過《就服法》的子法與相關審查標準卻規定,有「逃跑紀錄」的移工,將不得再以藍領勞工身分進到臺灣。這些規定雖然是近30年來移工政策累積的結果,但法規、僱主、仲介等因素都使得移工不得不逃跑,一時之間的確很難大幅度改革;但在防疫當下,至少要在上述一定期限與條件下,「重新給予失聯移工合法身分」,才能藉機反省、思考移工政策的錯誤之處。

(作者爲立法委員